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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蒙山小学秋季运动会作文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1 13:34:27 初中作文
记蒙山小学秋季运动会作文初中作文

精选作文:记蒙山小学秋季运动会作文

记蒙山小学秋季运动会

  今天,我们学校举行运动会。我很高兴也很紧张。

  到了下午,我练了一会球。老师说:“运动会开始了。”我们便兴奋的下了楼。校长说:“运动会开始!

  运动会开始了开幕式,只听到一阵阵鼓声。随着解说员热情而又详细的解说。运动会开始了!

  因为在我们班里60m是张江阳的“强项”所以,他成了60m的运动员。只听发令枪的一声响,运动员便像离弦之箭一样,“嗖”的一声跑了。跑在最前头的,当然是张江阳,我们“目送”着他得了第一名的“现实”Yes

  200m,是徐家豪。他跑着。就快到终点时,有个人想超越他,他一个加速,第一名!我们都说,徐家豪你太棒了!太厉害了!

  跳高,我们有“跳跳大王”周昊。还有张自龙。周昊他真棒,跳了个230厘米,我们班都说:“你快赶上姚明了!”张自龙跳了个198厘米,也不错。一个一等奖,一个二等奖。不用我说,你知道谁是一等奖,谁是二等奖了吧!嘻嘻!你猜到了吗?

  该踮球了,我忐忑不安的上去了,我踮球可是很“烂的”。先是不计时间的,我小心翼翼的踮着球。踢了三个。然后,不知怎么了,有得重踮。我这次就不行了,踢两次,我一次一个。2分,老师说过,12个,不加分。我垂头丧气的等着看看我们团体几等奖。

  大喇叭里喊:五年级三班团体一等奖!我一听,想:不会是我听错了吧?我连忙问其他人,其他人说:“是呀!”我一听,太高兴了yes

  经过这次比赛,我明白了,只有努力才能成功的道理。

 

篇一:游蒙山大佛

游蒙山大佛

“端午临中夏,时清日复长”,又是一个端午时节,正是游玩避暑好时候,我们全家去晋源区的蒙山大佛游玩。

一路上,我坐在观光电瓶车上,像一只快乐的小鸟叽叽喳喳地说个不停。转眼间,就到了半山腰,走下车来,放眼望去,只见一条弯弯曲曲的小石路通向了一尊巨大的佛像。远远望去,就像在云端似的。

我们顺着小山路往上爬,中夏的美景尽收眼底。小路两旁,小草碧绿一片,小树已能成荫,各种野花红的、白的、紫的开得到处都是。最让我印象深刻的是一路上形状多样的手工音乐盒子。它是用木头制作的,有的像蘑菇房子、有的像大象、有的像苹果,从那里发出的音乐令我心情愉悦。

到了山顶,爬上高高的台阶,一尊巨大、雄伟的石头佛像呈现在眼前,这就是有名的“蒙山大佛”。我们全家在大佛下留下了幸福全家照。

多愉快的一次游玩啊!

篇二:熊宏炽、钟民凤诉广西蒙山县益食家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蒙山县蒙山

熊宏炽、钟民凤诉广西蒙山县益食家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蒙

山县蒙山镇北楼小学生命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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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民初字

面玩耍,熊×欣掉入水塘溺水身亡。被告公司是经营餐饮服务大众的企业,其在公众场所挖塘蓄水,未在周围岸边设置警示标志,入口没有门关拦,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对引发熊×欣的溺水死亡有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北楼小学作为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机构,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2、交通费发票3张、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2张;

被告益食家公司辩称,原告的小孩熊×欣死亡与被告公司有一定的联系,但主要是原告监护不力造成的。原告应对其女儿熊×欣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公司承担次要责任。误工费按一个人的四个月工资计算平均工资不合理,应按农村的标准计算。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赔偿10000元为宜。交通费应以实际发生的发票计算。被告公司认为赔偿原告30%的损失比较合适。

被告益食家公司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北楼小学辩称,原告女儿熊×欣的死亡是因原告监护不力造成的。学校对在校学生只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而不是监护责任。熊×欣溺水死亡的水塘不在学校管辖范围之内、也不是往返学校的必经之路,遇害时间不属学校管理时间,被告北楼小学没有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益食家公司不是被告北楼小学开办的公司,被告北楼小学亦不是益食家公司的主管部门或上级部门,依法也不应为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或连带责任。对误工费、交通费的计算,同意被告益食家公司的意见。精神抚慰金请求过高,应以5000元为宜。

被告北楼小学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

2、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1份;

3、收费许可证及收费标准各1份;

4、开学布告及会议记录簿各1份;

5、潘××询问笔录1份;

6、李×兵询问笔录1份;

7、李××询问笔录1份;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分歧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1、被告益食家公司是否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2、被告北楼小学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原告请求的赔偿标准和项目是否合法合理?

经庭审调查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12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北楼小学提供的证据1-3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对被告北楼小学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开学布告的内容有可能是事后补的,且会议记录的内容前后的笔迹不一致。原告对被告北楼小学提供的证据5-7有异议,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北楼小学提供的部分证据虽提出异议,但均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反驳,且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熊宏炽、钟民凤是夫妻关系,是熊×欣的父母,熊×欣出生于2006年1月1日。熊×欣生前和原告熊宏炽、钟民凤长期在蒙山县蒙山镇北楼村钟太文户居住,系被告北楼小学学前班的学生。被告北楼小学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开办村级学前班。被告北楼小学通过开学布告形式告知学生家长对在校就读的学前班学生,学校不负责接送,要求家长自己接送。2010年11月11日,熊×欣中午放学时和同班同学李××结伴到被告汇龙岛公司(益食家公司原称)内玩耍,熊×欣不慎掉入公司所挖设的鱼塘中溺水身亡。熊×欣溺水身亡现场位于被告公司经营范围内,该水塘南面宽79m、西面宽23m,南面与西面分别用长约1.8m杉木板皮条钉固成栅栏围着,在西南角排水口处空留有一无门的出入口。鱼塘边没有任何警示标志。事故发生后,经蒙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认定熊×欣是溺水死亡。同时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原告和被告公司于2010年11月13日达成协

议,约定由被告公司暂付20000元给原告(该款已给付),对熊×欣意外死亡事故应承担的责任,双方同意通过法律途径解决。2010年11月17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所请。

另查明,被告汇龙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于2009年1月4日租用蒙山县蒙山镇北楼村夏龙组在321国道旁的农田开办广西蒙山县汇龙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被告广西蒙山县汇龙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日变更为广西蒙山县益食家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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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小学生暑假日记150字:爬蒙山

小学生暑假日记150字:爬蒙山

小学生暑假日记150字:爬蒙山——

今天早上,我和妈妈、阿姨、姐姐去爬蒙山,我看见路两边全是绿油油的果树,还有一座座的青山,紧密相连,车排起长长的队伍,沿着弯弯曲曲的山路,就像一条长龙一样。走到半山腰,雾气腾腾,就像到了仙境一样。

我们来到蒙山会馆,这里好美啊!吃过午饭,导游带着我们沿着全是用木头铺成的道路,这条路叫木栈道,一路上我和姐姐欢快地走在队伍的前面,妈妈被我们甩在了后面,我和姐姐很快爬到山顶,从山上往下看,所有的东西都很渺小,我和姐姐对着山谷大声地喊:“我们是

篇四:蒙山景

蒙山景

(沂水实验一小五年级五班孔祥群)

一个风和日丽的周末,我来到了位于蒙阴境内著名的景点——蒙山。

这里的天比别处的更蓝,空气是那么清新,白云是那么可爱。使我总想高喊一声,表达我满心的愉悦。

听导游说,蒙山,古称东蒙,有七十二峰,九十九峪,三十六洞之说。主峰龟蒙顶坐落在平邑县境内。蒙山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包括水帘洞、雨王庙、云蒙峰、百花峪、老龙潭、望海楼六大景区,拥有蒙山叠翠、蒙山花潮、蒙山飞瀑、蒙山云海、蒙山日出、蒙山听涛、蒙山秋色、雪峰玉谷八大自然景观。

蒙山自然风光秀丽,有泰山那样雄壮,黄山那样秀丽,华山那样险峻,雁荡山那样奇绝。春时山花烂漫景色怡人;夏时飞瀑流水,遍山葱茏;秋日漫山红叶,层林尽染;冬日银装素裹,雪白一片。

蒙山的大树高大笔直,像一个魁梧的士兵。叶子绿油油的,好象就要流下来一样,数不清的阔叶树、针叶树组成了一眼望不到边的茫茫林海。不光是树,还有各种各样的绿草鲜花,它们衬托着青翠的树木,使蒙山显得更娇艳奇丽了。

最令我难忘的是——蒙山特有的森林漂流,那长几百米的溪流一直从山腰到山脚,坐在柔软的橡皮艇上,看着四周美丽的风景,每到激流处橡皮艇向飞一样向前冲,我嘴里不停“啊!……”叫着,真是太刺激了太令人难忘了!

日头偏西时,景色更是别有一番风情。夕阳慢慢落下,染红了山林,染红了果园,染红了整个蒙山。雄伟的蒙山象是换上了红色的晚装,座座山峰沉浸在红色之中。

夜晚,无数星星在夜的衬托下,眨着眼睛,这一处壮丽奇幻的美妙胜景,挣脱了白昼的喧嚣,一身轻松地沉沉入睡了。

指导老师:李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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