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关于(法的意义)的文章越长越好,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2/01 13: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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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意义
  法对于有些人可能是既熟悉又陌生,熟悉的是人们与法经常相遇,陌生的是对法的意义存有模糊.在此对法的种类及法律的定义,法对社会的作用方式及依法治国的意义作一简要介绍.
  一、法的种类及法律
  依法治国应当属高频出现的名词,关于“法”的意义很少有人去关注,大概是已非常明白没有必要关注吧,人们会很有把握地说,依法治国就是依据法律治理国家,其实此说法并不确当.“法”是指治理国家的各种方法、法则,法的分类可归纳为探法、理论法、准法、法律.此四类法都是基于本法,本法是指人类天生本质所具有的生存方式、方法.对本法只能笼统的定义,它是人类所潜在的一切方法.人类对自己的认识同样也是永无止境,本法包含了上述四类法,上述四类法只是表现了本法的部分,人们所认识到的本法也就是上述四类法,所以,一般论法也只能是讨论探法、理论法、准法和法律.
  探法是探索性的、创新性的,试验性的方法,在当今探法多体现为实验性政策、措施.理论法包含古今中外的多种形式的理论、道德、宗教信仰等,理论法源自于探法.准法是指政府依据正确的理论法制定的各种政策、措施以及乡规民约等.法律是源自于理论法、准法,它是具体化、行为化的理论.法律是描述法人、自然人在社会活动中具体行为的规范准则、实施行为的限定量值,超限及其处理办法,以及违背规范准则、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具体实施行为、行为的具体结果和具体处理办法.
  现代法律可描述为:它是于某时空内,多数成员所制定的,平滑、均衡、调控社会的各种关系的,具体化、行为化、条款化的规则.法律本身具有公共性、明细性、确切性、稳定性和可变性.在对各种社会关系调整措施中,法律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
  二、法的治意及治为
  法的作用无非就是制恶扬善,制或扬也都表现在意识和行为两个方面.在意识上张扬美德、制约恶意,在行为上表彰善行,惩治恶为.法的作用不仅仅是事件后的处置,惩治少数人的行为,而更大作用在于管治绝大多公民的违法意念.从此意义上来讲,法不只是惩治极少数的坏分子,而是管治公民的全体.
  法治社会对个体的治约没有选择性,是等概率地治于每一个公民.在规则中设定了底限与上限,此两限发生作用的结果使人群分为坏人、一般人、好人三类.常把劣行定为低等级行为,优行定为高等级行为.低于底限的行为即恶行,此行为人则受惩罚,受惩期间的人为坏人;高于底限、低于上限的行为属一般行为,此行为人属一般人;高于上限的行为属善行,此行为人则受奖励,受奖范畴内的人为好人.
  扬善当然可有,但不为主要,扬善并不意味着制恶,而制恶却意味着扬善,因此,当以制恶为主.制恶于规则中显示为治,而治分为“治意”与“治为”.
  治意是指公民依法管治自己的各种违法意念,使个体的不当意识、意念被法所管治,而未能行成恶的行为,治意是绝大多数人的自治心理行为.通常自觉性的强弱、觉悟的程度,决定着公民治意的能力.
  一般公民的治意的能力足以不会使己产生违法的行为.一般人的觉悟、自觉性,是依赖于规则,若没有规则存在,觉悟什么?自觉性也就无从谈起.对于纯个体行为,自觉没有社会性的限度,这也就是所谓的私权无限,人类能自觉、自悟、主动地认识规则,遵从规则,是人类进步的根本动力.对于非纯个体行为,没有限度的自觉性,是形成恶为的一个主要一因素,这就是说,自觉也有其优、劣两重性.
  治为是指公民的治意失效,而产生了违法、犯法行为,由公共意志来惩治这些违法行为.公共意志是指绝大多数人的意志, 法律、政策、纪律、法理、公共道德、信仰等.法治中的治为是指依公共意志惩治丑恶行为,而非依某个体意志惩治丑恶行为.
  治为是对侵权行为的惩处,是对现实所产生的各方权利不平衡的调整、还原、补偿、偿还等.治为的本身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损失,因此,人们希望社会中有更少的治为事件发生,理想状态是只发生本该存在的那些治为事件.
  治意是对发生侵权行为的防御,将恶意处置于萌芽状态,使恶意不转为危害社会的行动,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正常的社会里,治意能充分发挥作用,绝大多公民能自觉遵纪守法,只有天生无治意本能的及个别故意不治意的人违法乱纪.因而,社会整体秩序井然,治为活动有条不紊,呈现和谐安定的局面.
  对极少数犯罪行为的惩治也不可有丝毫的疏忽,不可掉以轻心,因为“治为”与“治意”密切相关,“治意”是以“治为”为基础,是建立了真实地依法惩治犯罪行为的基础,才有了“治意”的立足之地.若不能大概率地依法惩治犯罪行为,使不“治意”者平安获得利益,就意味着无“治意”可行,如此,大量的常人不再自觉“治意”,同时违法乱纪必然蜂拥而来,恐怕“治为”者也只能是难以招架、无能为力,结果不言而喻.
  由此可见,“治意”是治理国家的基础,没有自觉的“治意”,难有国家的安定;而“治为”又是“治意” 的基础,没有“治为”也就难有“治意”,因此,“治为”更是治理国家的基础.治为来保证治意的自然,治意来保证治国的神效.
  总而言之,想真心治理好国家,就不要再喊任何令人难以置信的口号,而是默默地以切实可行的行动,变法并依法惩治一切违法乱纪分子.
  三、依法治国的意义
  依法治国是指政府依据法律、准法、理论法、探法等对国家进行综合整治管理,当然治国也永远离不开本法.探法是开拓、创新的实践方法;理论法是在对创新实践的总结、概括的基础上,提炼出来的具有共性的可复现性的概念、理论、思想,相关理论在还没形成相应的准法、法律时,理论法可直接对社会活动发挥其作用;准法是依据理论法对社会发挥作用的非法律形式的方法措施,如政策,民约等,对于某人类行为,在没有法律之前,准法是主角,同时它也是形成法律的最有实际意义的参考;法律是前三法的结果,它是理论指导实践的最高级最有效的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不断的累积、充实,法律的体魄越来越强壮,在法中,法律占有了越来越大的比重,依法律规范人类的行为,使得人类发展趋于自然.然而,法律从不言自身成熟,其永远在成长中,因此,探法、理论法、准法也永远并存,治国也永远是综合治理.
  建法顺序当是从探法开始,途经理论法、准法,最终形成法律;执法正好与建法相逆,处理事件首先使用法律,其无力处置时,依次再应用准法、理论法,最后用探法.
  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法的意义各有不同,除完成其基本功能之外,法所维护利益的对象有别.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一直到资本主义社会,法从为极少数人谋利益,到为部分人所利用,再到为某阶层而服务,一直到为大多数人谋利益,为越来越多的人谋利益是法的作用之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