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名词解释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15 16:03:58
地方制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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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名词解释
地方制度名词解释

地方制度名词解释
一、地方制度的概念
地方制度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宪法的重要内容.有关如何划分行政区域,如何建立地方国家机关,地方国家机关行使什么职权,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以及它们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等原则的总和,就叫做地方制度.
地方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根本性质决定.我们新中国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必须建立适合人民民主专政需要的地方制度.
二、我国地方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古代的地方制度
我国奴隶制的国家中已存在着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关系.但在奴隶制社会里,同现代意义上的地方制度是完全不同的.自战国和秦代建立郡县制以来,就有了封建政治的地方制度.我国比较完备的地方制度是在封建社会开始形成的.
(二)新中国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
新中国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清代地方制度的形式.北洋军阀时期,由开始的封建军阀中央集权,发展到后来在帝国主义的操纵下,各派军阀割据,公开实行地方分权、地方自治和联省自治.1925年7月1日,在中国共产党的倡议、领导与支持下,国民党建立了广州国民政府.中国地方政权称“政府”即始于此时.蒋介石背叛革命后,建立起一个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权.总之,新中国成立前的近代地方制度具有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性质.
(三)新中国的地方制度
新中国的地方制度是在摧毁旧的地方制度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某些形式同过去有一定程度的历史联系,特别是同我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政权的关系极为密切.
建国初期,全国地方设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凡人民解放军刚刚解放的地方,一律实施军事管制,并在条件许可时召集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954年9月召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地方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设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民族自治政策,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958年以后乡级政权被人民公社所取代.“十年动乱”期间,我国地方政权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名存实亡,而党政合一的“革命委员会”成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政策也惨遭践踏.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1979年7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才决定取消了各级“革命委员会”,恢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建置.同时,对宪法中关于地方政权的设置、性质、职权、人民代表的产生、罢免等规定,都作了重要修改.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现行宪法,对我国地方制度的规定更加完善,更加符合我国的国情.
总之,新中国的地方制度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地方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和优点.
三、行政区域划分
行政区域划分又称行政区划,是指国家为了便于实现行政管理,把自己的领土依据政治、经济、民族状况及地理历史条件的不同,划分成若干大小不同、层次不同的区域,建立相应的政权机关.
(一)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
我国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与剥削阶级类型国家相反,是以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便利广大人民群众参加管理国家和适应经济发展为原则.具体地说,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2、有利于行政管理.
3、有利于各民族的团结和发展.
4、有利于巩固国防.
5、照顾自然条件和历史状况.
(二)建国以来我国行政区划的变化和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我国行政区域的划分;也经历了一些变化和发展.主要情况是:
l、大行政区、省、行署的设置和变化.
2、城乡划分标准的建立及直辖市、市的设置和变化.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区划的变化.
4、乡、镇等基层政权单位的发展变化.
(三)宪法规定的行政区划
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
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我国行政区域基本上划分为三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有的地方划分为四级.
(四}行政区域变更的法律程序
行政区域的变更包括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和更名.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2、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更名和隶属关系的变更,报国务院审批,自治州、自治县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县、市的行政区域界线的重大变更报国务院审批.
3、县、市、亩辖区的部分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4、乡、民族乡、镇的建立、撤销、更名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一般原则
(一)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二)大权集中,小权分散的原则
(三)因地、因事制宜的原则
(四)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五)分工合作的原则
五、我国地方制度的特点
(一)多层次性
分为三种类型:即一般地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政权结构实行“四实三虚”,即中央、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级和乡镇级是实的,而处于省和县之间的地区;县和乡之间的区公所及市辖区下面的街道办事处,则是虚的,分别作为省、县、市辖区的派出机关.
(二)灵活多样性
省级行政单位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分,自治区,享有比一般省、直辖市更大的自治权.城市从属关系上又分为中央直辖市、省辖市(地级市)及省辖市(县级市);从规模上又可分为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中小城市等.从1980年以来又建立五个经济特区.特别行政区保持另外一种社会制度,其自治程度又比自治区高得多.这都体现了我国建立地方制度的灵活性.
(三)独创性
在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我们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方针;不少地方市、地合并,实行市管县的体制;对于经济发达、对国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市,实行计划单列,享有更多的自主权;在城市和农村分别建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一国两制”方针的指导下,设立特别行政区等等.
(四)原则性
我国地方制度离不开有利于国家的统一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这个总原则.这一原则体现了全国人民的最高利益,因而也是地方制度的根本原则.地方制度的一切做法和一切形式,归根结底都要服从和服务于这个根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