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讯技巧揭秘,转载
篇一:警方审讯技巧揭秘
此文为转载,文章描述了美国警方普遍使用的里德九步审讯法,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里德九步审讯法不仅仅是用于审讯和反审讯,在日常生活的人际交往中,商业谈判中,很多时候都会用到类似的心理战技巧。所以看下此文对我们PSK提高个人整体的能力还是很有帮助的。
首先你要知道,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但是让一个人认罪并不是件容易事,并非像人们想象的一样: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
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这是个好消息,至少它说明在你被刑讯逼供时,你知道这不合法。 疑犯被捕时通告其“米兰达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已经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执法人员规定的必要步骤。所以你在那些国家和地区被捕时一般没必要特意强调自己可以保持沉默或给律师打电话,倘若你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被抓,既然你没有律师,也就没必要大喊什么要求民主—不要惹怒执法人员
关于测谎仪,下面有两个好消息和两个坏消息:
好消息1是,即使在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由于适用价格昂贵,测谎仪的应用并不广泛。
坏消息1是,似乎你的所在并不是一个“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而众多简易测谎仪被广泛应用。
好消息2是,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
坏消息2是,通过对测谎数据的观察,一名叫约翰.里德的分析师,开始
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
比如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就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 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
关于快速审讯,也有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宪法规定: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坏消息是,这是美国宪法。
在开始审讯之前,你要清楚,在美国,多达80%的嫌犯放弃了他们保持沉默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警方实行全面的审讯。这是错误而愚蠢的方法。
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
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
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
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
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
篇二:审讯技巧
引言
很多法律爱好者总以为自己能让罪犯招供。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一切就行了!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在现实生活中,警方审讯靠的不仅仅是自信和创造力(尽管这两点对审讯工作确有帮助)——审讯者还要在交际影响的心理战术方面接受过高水平训练。
让一个人认罪可不是件容易事,而警察有时能让无辜者承认没有犯下的罪行,这就证明了警察在心理操纵方面的过人之处。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学者估计,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1966年,米兰达(Miranda)诉亚利桑那州一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使逼供的警察审讯方法再次受到重击。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在两个小时的审讯后,供认强奸和绑架系他所为。但是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中,米兰达宣称不知道自己有保持沉默(第五修正案)和请求律师帮助(第六修正案)的权利。法院做出了有利于米兰达的判决,这个判决结果创立了我们今天熟知的“米兰达权利”。为了避免嫌犯误以为自己除了说话别无选择而造成非自愿招供,警察必须确切、清楚、完整地告知嫌犯所拥有的权利:在审讯以及其他任何让嫌犯招供的尝试开始前,嫌犯有保持沉默和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一案的判决结果旨在消除因嫌犯无知而造成的非自愿招供。
为了寻求一种方法取代非法的强迫式审问,警方转而去借助于一些非常基本的心理技巧,比如历史悠久的“一人唱红脸一人唱白脸”的审讯套路。在这种方法中,一名警察恫吓嫌犯,另一个则装作对嫌犯很照顾的样子。人倾向于相信自己的保护者,并愿意与其交谈。另一个基本技巧是最大化,在用到这个技巧时,警察会告诉嫌犯如果被认定有罪将面临的所有可怕后果,从而达到恫吓嫌犯,使其开口的目的。恐惧往往能使人打破沉默、开始讲话。警方曾尝试借助测谎仪之类的仪器来检测嫌犯是否在说谎,不过测谎仪和测谎训练很昂贵,而且其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但是有些测谎分析师,例如一名叫约翰?里德(John Reid)的分析师,开始注意到被测对象都呈现出某些外在的、一致的生理信号,而这些信号与测谎结果相一致。里德继而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在下一部分,我们将详细了解此体系。 招供和宪法在最高法院的判决中主要参照的宪法修正案是关于供词可采用性的第五修正案——它保证一个人不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第十四修正案——它保证一个人享有合法程序(包括快速审判)的权利。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常用审讯技巧
错误的方法在美国,多达80%的嫌犯放弃了他们保持沉默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警方实行全面的审讯。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
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
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
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
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会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
在首次会谈中,警察通过观察嫌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警察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
确定基准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种能够让其使用大脑不同部分的问题。警察会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有的需要回忆(仅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带有创造性)。当嫌犯回忆某些事情时,他的眼睛经常会右移。这就是他的大脑正在刺激记忆中枢的外部表现。当他在
思考某事时,他的眼睛会上移或左移,这是他的认知中枢正在活动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记住嫌犯的这些眼部活动。
下一步是质问嫌犯。警察首先会问几个有关犯罪事实的基本问题,并将嫌犯的反应与基准进行比较,判断他究竟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如果审讯者询问嫌犯案发当晚在什么地方,并且嫌犯如实回答,那么嫌犯就会回忆当晚的情况,他的眼睛就会右移;如果他在编造不在场的供词,那么他会进行思考,他的眼睛就会因此而左移。如果审讯者确定嫌犯的反应表明他在撒谎,并且其他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他有罪,那么便将开始进行针对有罪嫌疑人的审讯。 我们前面提到过一本广为使用的《刑事审讯与供述》手册,“里德”技巧就是这本手册的主要依据。这本手册列出了指导审讯的九个步骤或一些重点。其中的许多步骤是交迭进行的,并没有什么“通用”审讯过程;不过里德技巧为如何展开一场成功的审讯提供了蓝本。 对质:
警察陈述嫌犯的犯罪事实,并告知已获得对嫌犯不利的证据。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编造的。警察一般会用很自信的口气陈述案件过程,表明已经确定嫌犯参与了犯罪。于是嫌犯的心理压力开始增加。同时,审讯者可以绕着房间走动,并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借此进一步增加后者的不适感。
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警察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警察的审讯方向是正确的。
主题编制:
审讯者会编造一个关于嫌犯为什么会犯罪的故事。主题编制是通过观察嫌犯的眼神,来揣测为什么他会作案、为什么嫌犯愿意认为案件是其所为以及什么样的理由能让嫌犯认罪。嫌犯是否比别人更频繁地运用某种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愿意把犯罪原因归咎于受害者?警察设计一个主题(一个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这个主题为自己参与犯罪开脱或者找出理由,然后警察再观察嫌犯,以确定后者是否喜欢该主题。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听了?他在点头吗?如果是这样,警察将顺着这一主题继续编造;如果不是,他将换一个主题并重新开始。主题编制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在编制主题时,审讯者的语气轻柔、温和,说话声音让嫌犯丝毫感觉不到威胁,诱使嫌犯误以为十分安全。 阻止否认:
让嫌犯否认自己的罪行会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会设法打断嫌犯对罪行的所有否认,有时会告诉嫌犯一会儿将给他说的机会,但是现在他需要听警察说。从审讯开始,警察就会留意嫌
犯否认罪行的意图,并在他开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如果在主题编制过程中嫌犯没有进行否认,警察会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如果在主题编制时,否认的最初尝试渐渐消减或停止,审讯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个好的主题,嫌犯离招供越来越近了。 击破反驳: 在审讯者完整地编制一个涉及嫌犯的主题后,嫌犯可能会提出逻辑上的反驳,而非简单的否认,比如“我绝不会强奸别人——我妹妹曾被强奸,我亲眼看到这给她带来多么大的痛苦。我不会对别人这么做的。”警察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头来对付嫌犯。审讯者可能会说“看,你说的不错,你告诉我你这样做决不是预谋已好的,而只是你一时失控。你关心像你妹妹那样的女性 ——那只是个一时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如果警察处理得当,嫌犯提出反驳的结果将更像是在认罪。 掌控嫌犯的注意力:
到这时,嫌犯会感到灰心丧气、举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寻找一个人来帮助他摆脱这种局面。审讯者要尽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装作和他站在一边。并在后续的主题编制中尽力表现得更为真诚。为了使嫌犯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审讯者可以在身体上更靠近嫌犯。审讯者还可以运用一些表示友好和关怀的肢体语言,比如触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轻拍他的背部。
嫌犯丧失决心:
如果嫌犯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他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审讯者会抓住机会开始引导嫌犯招供。他将开始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参见下一步),迫使嫌犯选择一个犯罪理由。到了这一阶段,审讯者会竭尽全力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如果此时嫌犯开始哭泣,警察便可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选择:
审讯者为犯罪行为的某方面提供两个截然不同的动机,有时会从次要方面开始,这样不会使嫌犯产生过度的胁迫感。一种选择是社会可以接受的(“由于一时冲动而犯罪”),另一种则是道德败坏的(“你为了钱而杀害了她”)。警察增大两种选择之间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现出选择其中一种动机的迹象,比如点了一下头或者增加了暗示放弃抵抗的信号。然后,警察就可以加快审讯进展的速度了。 让嫌犯开口说话:
一旦嫌犯选择了动机,供述也就由此开始了。审讯者鼓励嫌犯讲述犯罪过程,并安排至少两人为口供作证。其中一人可以是审讯室里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则在于强迫嫌犯向一个新来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来的人供述不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压力,还能让他更加渴望赶紧在供词上签字并离开那里。在审讯室内引入新人还可以强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犯罪动机,从而强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篇三:反审讯训练中的反审讯技巧
反审讯训练中的反审讯技巧
让我们看一下那些参加过反审讯训练的士兵对这部分训练所做的描述。
他们会用立体声音响对你进行“高分被噪音轰炸”,一般要持续数个小时。
让你站在户外的冷雨中,一站就是好几个小时。
他们会给你带一个头套,你只有在接受审讯的时侯才能把头套摘下来。
让你保持各种体罚的姿势,稍有放松就会受到责罚。 经常有人对你大吼大叫。
你还要面对审讯者的冷嘲热讽和他们对你的讥笑羞辱。 这只是前些年的主要训练内容,现在的训练越来越厉害,花样也越来越多。曾有人被倒吊在水中,只有在喘气的时候才有人把他的头从水里拉出来;还有一些人的头被袋子裹得严严实实,什么也看不到,而他们的周围是一些汽车,这些车不停地在他们周围表演高速行进中的急刹车;还有一件非常有名的训练“事故”,一个蒙黑布的新队员被绑在火车轨道上,他的教官大呼训练“失误”,有一辆火车要沿着他所在那条铁轨开过来,(实际上火车是从紧邻的铁轨开过来)教官这一招可把那个新队员吓得不轻。每年的训练都会有新花样,这就要求新队员有足够的心理准备去迎接各种挑战。
联合审讯训练组主要通过两种方式对新队员进行“拷问”,
一是对新队员施加重压,想方设法迫使他们开口;二是千方百计地诱使新队员吐露实情,他们在具体审讯过程中会灵活运用各种方式,这对新队员来讲的确是一个巨大的考验。有时你会遇到一个非常和蔼可亲的人,你觉得他不像是要审讯你,他只不过想和你聊聊天,拉拉家常(这种人往往都是经验丰富的审讯者,他们往往通过你的只言片语就能获取大量的有用信息);有时还会有人不停地向你大声提问同一个问题,在经过几个小时车轮战般的提问之后你早已疲惫不堪,审讯者再问你任何问题时,你都会说出实话,有问必答;有时还会几个不同的审讯者分别对你进行审讯,他们里面有人唱红脸,有人唱白脸,把你弄得心烦意乱,这是他们就会换一位温柔美丽的女问员上阵。她或是利用她的美丽温柔使你软化屈服,或者跟你说:“你的同伴已经招供,你又何必在硬撑着呢?还是招了吧。”
无论你的教官采取什么手段对你进行审讯,他们的目的却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你屈服于他们,从你嘴里得出实情;他们能从种种迹象判断出你的心里状态,从而轻而易举地让你说出实话。举一个例子来讲,如果你在审讯过程中心力憔悴,警惕稍稍放松,他们肯定能看出你已是强弩之末,就会加紧对你的审讯,在那种情况下你很难抵挡他们的继续盘问,你的防线很快就会崩溃。所以你只有掌握反审讯的各种技巧后才能顺利地通过联合审讯训练组的训练。下面是一些基本技巧:
保持幽默感:做一些荒唐可笑的回答,这样就可以自我解嘲,
又能打断对方的审讯。
时刻保持警惕:你可以想象你在计划越狱,但是你缺的只是机会,你要一直耐心地等下去,这样你就能很好地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
不要太在意身上的疼痛:你要把注意力集中在自己感兴趣的事情上,这样你就能保持思维活跃,心情也不会沮丧。
充分利用一切时间休息,保持体力。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不要相信任何人。
摘自SAS作战训练手册第七章
篇四:警方审讯技巧揭秘
《警方审讯技巧揭秘》
作者Julia Layton
首先你要知道,在美国约有42%到55%的嫌犯都是在审讯时认罪的。
但是让一个人认罪并不是件容易事,并非像人们想象的一样:怒视嫌犯,当面与其对质,再告诉他杀人凶器上遍布着他的指纹,于是嫌犯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实。
没有两次审讯过程是完全相同的,不过审讯大多都利用了人性中的某些弱点。这些弱点的暴露一般依赖于人在经历截然相反的极端时所产生的压力,如主宰和服从、控制和依赖以及后果的最大化和最小化。如果审讯者能根据嫌犯的个性和经历,将环境和技巧有效地结合起来加以利用,那么即使是最顽固的罪犯到头来也会坦白招供。
警方审讯并非总是都是这么复杂。直到20世纪初期,在美国,刑讯逼供还是一种广为接受(即便是不合法的)的做法。只要嫌犯签下一份弃权书,声明供词是自愿招出的,那么警方通过“酷刑逼供”(不给食物和水、用强光照射、折磨身体和长期隔离,用橡胶管和其他一些不会留下伤痕的器械鞭打)获得的口供通常在法庭上都是可以被采纳的。不过,在20世纪30年代至60年代间,对警务战术的整顿逐渐改变了审讯方法。
虽然美国最高法院早在1897年就反对非自愿招供,但是直到1937年情况才开始真正发生变化。在布朗(Brown)诉讼密西西比州一案中,最高法院抛出一份“自愿”供词,而这份供词是在警察反复将嫌犯吊在树上鞭打后获得的。法院的裁决很清楚:通过暴力获得的供词不能作为法庭审判的依据。到了20世纪50年代,不仅警察通过殴打嫌犯得到的供词被视为非自愿供词,而且通过以下这些方法获得的供词,也将被视为非自愿供词:对嫌犯的拘留时间超过必要长度、不允许他睡觉、进食、饮水或者上厕所、许诺当嫌犯招供后给其某些好处,或者威胁嫌犯如果不招供则将对其实施某些伤害。
这是个好消息,至少它说明在你被刑讯逼供时,你知道这不合法。
疑犯被捕时通告其“米兰达权利”(你有权保持沉默...)已经是一些国家或地区执法人员规定的必要步骤。所以你在那些国家和地区被捕时一般没必要特意强调自己可以保持沉默或给律师打电话,倘若你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被抓,既然你没有律师,也就没必要大喊什么要求民主—不要惹怒执法人员
关于测谎仪,下面有两个好消息和两个坏消息:
好消息1是,在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比如美国),由于适用价格昂贵,测谎仪的应用并不广泛
坏消息1是,似乎你的所在并不是一个“科技比较发达的国家”,而众多简易测谎仪被广泛应用
好消息2是,测谎仪的测试结果几乎从未被法庭认可过
坏消息2是,通过对测谎数据的观察,有人发明了一种不以机器为基础的审讯体系。它依靠一套特定类型的问题和答案来暴露嫌犯的弱点,审讯者可以利用这些弱点从嫌犯口中获得供词。比如里德的九步心理控制法就是目前美国使用最广泛的审讯技巧之一。
关于快速审讯,也有一个好消息和一个坏消息
宪法规定:如果警方在拘留和审讯嫌犯三天后仍未能找到罪名指控他,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享有合法程序的权利。如果警方将某人吊在树上,对其鞭打使其招供,那么警方就侵犯了嫌犯不被要求自证其罪的权利(以及其他权利)。
坏消息是,这是美国宪法
在这时开始审讯之前,你要清楚,在美国,多达80%的嫌犯放弃了他们保持沉默和请求律师帮助的权利,允许警方实行全面的审讯。这是错误而愚蠢的方法。
现代审讯是对人性的研究。我们中的大多数更喜欢与看似和自己类似的人交谈。一旦交谈开始,就很难止住。一旦我们开始说实话,就很难再说假话。当警察告诉我们,在一户两天前失窃的人家中,发现室内的门把手上有我们的指纹,我们会变得紧张,哪怕在入室行窃过程中我们一直戴着手套。
除少数情况外,为得到嫌犯的供词,警察可以对其撒谎。因为我们认为,即使面对着证明其参与作案的假物证,一个无辜的人也绝不会承认她并未犯过的罪行。遗憾的是,事实并非总是如此(下一部分将谈到更多的假供词)。不过,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为什么在审讯中使用欺骗性战术。
心理控制甚至在审讯者开口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审讯室的实际布置旨在让嫌犯感到最大程度的不适,并使他从刚迈入室内的那一刻就开始感到无助。经典的审讯手册《刑事审讯与供述》中建议,审讯室应该是一间狭小、隔音的房间,其中只有三把椅子(两把给警察,一把给嫌犯)、一张桌子和四面空空的墙。这样的布局能营造出一种无所遁形、陌生而又孤立无援的感觉,从而在审讯过程中强化嫌犯“让我出去”的意识。
这本手册还建议让嫌犯坐在一张不舒服的椅子上,使他无法触到任何控制器,如电灯开关或者温度调节器,以便加剧他所感到的不适,诱发他的依赖感。单向透视镜是审讯室中的理想附加摆设,因为它不仅能增加嫌犯的焦虑,还能让其他警察观察到审讯过程,并帮助审讯者确定哪些技巧有效,哪些技巧无效。
在里德审讯的九个步骤开始进行前,会安排一个首次会谈,来确定嫌犯是否有罪。在首次会
谈中,审讯者尝试着用随意的谈话创造出一种没有威胁氛围,从而在自己与嫌犯之间建立起友好信任的关系。人们更喜欢和信任那些与自己类似的人,因此警察可能会要求分享嫌犯的某些兴趣或信仰。如果嫌犯开始向审讯者谈及一些无关痛痒的东西,那么当讨论转到犯罪问题上时,他就很难停下不说(或开始说谎)。
在首次会谈中,警察通过观察嫌犯的反应(包括语言反应和非语言反应)建立在开始真正施加压力前的基准反应。警察随后会将此基准作为参照点。
确定基准的方法包括:向嫌犯提出各种能够让其使用大脑不同部分的问题。警察会问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有的需要回忆(仅仅是回想),有的需要思考(带有创造性)。当嫌犯回忆某些事情时,他的眼睛经常会右移。这就是他的大脑正在刺激记忆中枢的外部表现。当他在思考某事时,他的眼睛会上移或左移,这是他的认知中枢正在活动的反映。警察要牢牢记住嫌犯的这些眼部活动。
下一步是质问嫌犯。警察首先会问几个有关犯罪事实的基本问题,并将嫌犯的反应与基准进行比较,判断他究竟在说真话还是在撒谎。如果审讯者询问嫌犯案发当晚在什么地方,并且嫌犯如实回答,那么嫌犯就会回忆当晚的情况,他的眼睛就会右移;如果他在编造不在场的供词,那么他会进行思考,他的眼睛就会因此而左移。如果审讯者确定嫌犯的反应表明他在撒谎,并且其他所有证据都证明是他有罪,那么便将开始进行针对有罪嫌疑人的审讯。
我们前面提到过一本广为使用的《刑事审讯与供述》手册,“里德”技巧就是这本手册的主要依据。这本手册列出了指导审讯的九个步骤或一些重点。其中的许多步骤是交迭进行的,并没有什么“通用”审讯过程;不过里德技巧为如何展开一场成功的审讯提供了蓝本。
对质:
警察陈述嫌犯的犯罪事实,并告知已获得对嫌犯不利的证据。证据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是编造的。警察一般会用很自信的口气陈述案件过程,表明已经确定嫌犯参与了犯罪。于是嫌犯的心理压力开始增加。同时,审讯者可以绕着房间走动,并侵入嫌犯的私人空间,借此进一步增加后者的不适感。
如果嫌犯开始烦躁不安、舔嘴唇和/或整理自己的外表(比如用手拢头发),警察会将这些小细节视为嫌犯撒谎的暗示,并且可以确定警察的审讯方向是正确的。
主题编制:
审讯者会编造一个关于嫌犯为什么会犯罪的故事。主题编制是通过观察嫌犯的眼神,来揣测为什么他会作案、为什么嫌犯愿意认为案件是其所为以及什么样的理由能让嫌犯认罪。嫌犯是否比别人更频繁地运用某种特殊的推理模式?例如,他是否好像愿意把犯罪原因归咎于受害者?警察设计一个主题(一个故事),使嫌犯可以利用这个主题为自己参与犯罪开脱或者找出理由,然后警察再观察嫌犯,以确定后者是否喜欢该主题。是否他比以前更注意听了?他在点头吗?如果是这样,警察将顺着这一主题继续编造;如果不是,他将换一个主题并重新开始。主题编制隐于审讯过程背后,并贯穿始末。在编制主题时,审讯者的语气轻柔、温和,说话声音让嫌犯丝毫感觉不到威胁,诱使嫌犯误以为十分安全。
阻止否认:
让嫌犯否认自己的罪行会增加其信心,所以警察会设法打断嫌犯对罪行的所有否认,有时会告诉嫌犯一会儿将给他说的机会,但是现在他需要听警察说。从审讯开始,警察就会留意嫌犯否认罪行的意图,并在他开口前予以阻止。阻止嫌犯否认罪行,除了能使其的信心保持低落,还能使嫌犯保持安静,因此没有寻求律师帮助的机会。如果在主题编制过程中嫌犯没有进行否认,警察会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如果在主题编制时,否认的最初尝试渐渐消减或停止,审讯者便知道他找到了一个好的主题,嫌犯离招供越来越近了。
击破反驳:
在审讯者完整地编制一个涉及嫌犯的主题后,嫌犯可能会提出逻辑上的反驳,而非简单的否认,比如“我绝不会强奸别人——我妹妹曾被强奸,我亲眼看到这给她带来多么大的痛苦。我不会对别人这么做的。”警察对这种反驳的处理与对否认不同,因为这些反驳能给警察提供一些信息,用以反过头来对付嫌犯。审讯者可能会说“看,你说的不错,你告诉我你这样做决不是预谋已好的,而只是你一时失控。你关心像你妹妹那样的女性 ——那只是个一时的错误,不会再发生了。”如果警察处理得当,嫌犯提出反驳的结果将更像是在认罪。 掌控嫌犯的注意力:
到这时,嫌犯会感到灰心丧气、举棋不定。他可能想要寻找一个人来帮助他摆脱这种局面。审讯者要尽量利用嫌犯的不安全感,装作和他站在一边。并在后续的主题编制中尽力表现得更为真诚。为了使嫌犯更加难以从这种局面中脱身,审讯者可以在身体上更靠近嫌犯。审讯者还可以运用一些表示友好和关怀的肢体语言,比如触摸嫌犯的肩膀或者轻拍他的背部。
嫌犯丧失决心:
如果嫌犯的肢体语言表示出他放弃抵抗——他双手抱头,双肘置于膝盖上,肩膀耸动——审讯者会抓住机会开始引导嫌犯招供。他将开始从主题编制转向动机选择(参见下一步),迫使嫌犯选择一个犯罪理由。到了这一阶段,审讯者会竭尽全力与嫌犯进行目光交流,以强化嫌犯的心理压力以及想要摆脱这种局面的渴望。如果此时嫌犯开始哭泣,警察便可将此视为确定嫌犯有罪的信号。
选择:
审讯者为犯罪行为的某方面提供两个截然不同的动机,有时会从次要方面开始,这样不会使嫌犯产生过度的胁迫感。一种选择是社会可以接受的(“由于一时冲动而犯罪”),另一种则是道德败坏的(“你为了钱而杀害了她”)。警察增大两种选择之间的反差,直到嫌犯表现出选择其中一种动机的迹象,比如点了一下头或者增加了暗示放弃抵抗的信号。然后,警察就可以加快审讯进展的速度了。
让嫌犯开口说话:
一旦嫌犯选择了动机,供述也就由此开始了。审讯者鼓励嫌犯讲述犯罪过程,并安排至少两人为口供作证。其中一人可以是审讯室里的另一位警察,而引入第三位警察的目的则在于强迫嫌犯向一个新来的警察供述——向一位新来的人供述不仅能增加嫌犯的心理压力,还能让他更加渴望赶紧在供词上签字并离开那里。在审讯室内引入新人还可以强迫嫌犯重述他那可以被社会接受的犯罪动机,从而强化其招供木已成舟的想法。
供词:
审讯的最后一个步骤是让供词能够在审判时被认可。审讯者会让嫌犯写出供词或者将他的口供录到录像带上。这时的嫌犯为了摆脱审讯,通常什么事情都愿意做。嫌犯确认他的供述是自愿的,不是被强迫的,并当着见证人的面在供词上签字。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审讯的任何时候,如果嫌犯设法向律师求助或行使其保持沉默的权利,
审讯就必须立即中止。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初始阶段打断嫌犯说话的企图是多么重要——只要嫌犯行使他的权利,审讯就结束了。
如果你有律师的话
摘自“freeBEAGLES”对动物权利保护者(和其他人)的建议,其中关于如何在警方审讯中不让自己或同伴获罪,作者是这样说的:
保持沉默。
保持沉默。
想象墙上写着“我行使保持沉默的权利”,在整个审讯过程中一直盯着这些字。
时不时地打破沉默要求请律师。
培养对审讯者的憎恶之情,以使自己不致落入他的圈套开始说话。
上面介绍了警察审讯时的一些常用技巧以及应对方法。但是,如果你有同伙,你得额外注意几点:
《正当防卫法全集》中警告,如果你与同伴一起被捕,你需要保持头脑冷静。事先要商量好,在每人都找到律师前,谁都不能吐露一个字。同时要提醒自己谨防被警察利用人被隔离时产生的多疑心理大做文章。这本全集之中还为多人同时被捕的情况提供了警告:如果你们要讨论应对策略,千万不要在警车的后座上讨论。如果警察把你们塞到一辆车中然后就走开了,那是他们正在对你们录音。
然而我认为多人同时被捕是最容易招供的情形,除非事先商量的滴水不漏或是在关押时找到机会串供,否则警察利用同伙之间的猜疑与不信任可以轻而易举地让你争着供出一切。
审讯一直是个备受争议的话题。任何时候,只要一名执法人员带着一位平民走入房间并关上房门,人们便会问房间中到底会发生什么。在任何时候,只要警察带着一份供词离开房间,更多的问题便会接踵而至。招供是被强迫的吗?警察是否侵犯了嫌犯的权利?
但真正更大的问题可能是下面这个:警方的审讯过程能否一直公正?究竟该如何设计审讯程序,才能使嫌犯自愿坦白招供?关于警方审讯技巧的公正性和道德性的辩论一直在继续,并且其中有几个问题一直是争论的焦点。
首先,审讯是一个假定有罪的过程。其目标是使嫌犯招供。审讯一旦开始,警察在努力使嫌犯招供的过程中就会不自觉地忽略一切可证明其无罪的证据。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现象——人们通常会“过滤掉”那些不符合自己既定观点的证据。审讯旨在让嫌犯极度紧张,因此嫌犯会由于承受压力而表现出一些信号(如整理外表、焦躁不安等),警察会认为这些是嫌犯有罪的有力证明,但这些信号有可能只是一个无辜者在被冠上莫须有罪名时的一种紧张表现。还存在一种潜在强迫的问题。尽管警察没有明确表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但是他们可能会在措辞和语调中暗示出类似的承诺和威胁。比如,当警察劳里亚告诉尼科勒?弗雷德里克“如果不给已经发生的事情一个解释,人们便会往最坏的地方想”时,弗雷德里克可能把这句话理解为:如果认罪,但是只要解释清楚为什么这样做,后果就会比保持沉默要轻。
篇五:浅析审讯技巧
浅析审讯技巧
作者:金鸣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8期
【摘要】审讯技巧是相关工作当中的重点和要点,很好的掌握审讯工作的基本特点,并且深入的对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对于相关工作来讲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文章将针对这一方面的内容展开论述,详细的分析了审讯工作的基本技巧,力求为审讯工作作出积极的贡献,为相关事业的发展和前进起到推动的作用。
【关键词】审讯技巧;审讯工作;审讯对象;研究
审讯工作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同时,在相关工作进行之前,需要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准备工作包括有许多方面的内容,例如对审讯对象的特点和性格特征等进行了解、逐步的熟悉并且掌握审讯对象的阅历以及基本的状况,这几点对于审讯工作来讲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和意义,同时,在进行审讯工作之时,还需要注意相关技巧的运用,例如针对不同年龄的对象应该采取不同的手段和方式,针对不同性别的审讯对象则需要采取不一样的方法,很好的掌握审讯的基本技巧,熟练的运用审讯的方式,同时充分的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将为审讯带来极大的有利条件,下文将进行深入的分析。
一、审讯之前的准备工作
(一)了解审讯对象的性格特征
性格的特征,指的是审讯对象对于人、事物以及行为方式之上所体现出来的心理特征,审讯对象不同的性格特点,在很大程度之上决定了其在接受相关的审讯工作之时的基本表现,有的审讯对象较为外向,并且冲动易怒,而有的审讯对象则比较内向,并且性格较为温和,审讯之时也较为冷静和沉着。在审讯工作的开展之时,需要很好的针对不同类型的性格采取不同的方式,并且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了解并且熟悉的掌握审讯对象的基本性格特点。针对性格较为外向的对象,在审讯工作当中应该较少的使用过激语言,而采取以柔克刚的策略,避免硬碰硬。而针对较为内向的审讯对象,则需要采取软硬皆施的方式,多多采用攻心的策略,使之动情,这样就可以使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大大提升。
(二)了解审讯对象的社会阅历
针对每一个审讯对象所作的准备工作应该有所不同,对于审讯对象的生活环境、所处的地位、人生的经历以及年龄,同时其反侦查能力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所以,在进行审讯工作之前,需要对对象的基本状况有着全面并且细致的了解和掌握,针对不同种类型的状况,采取不同的技巧,这样才能够达到最佳的目的和效果。例如针对阅历较深的人,在审讯的过程当中
应该多多采取迂回的方式,尽量不要让其明白讲话的意图和基本的目的,而采取循序渐进、层层深入的方式,来达到审讯的要求和基本的目的。
(三)掌握审讯对象的知识状况
在进行审讯工作之前,还需要对审讯对象的知识基本状况有详细的了解和掌握,这一点对于审讯工作来讲也是极为重要的。相关的知识,有文化方面的,也有专业方面的,每一个审讯对象由于其知识文化程度不同,所表现出来的情况也有所不同,针对文化知识程度较高的审讯对象,应该在审讯之前安排好相应的策略,同时应该让法律伦理等知识水平较高的人员担任相关的主审,同时还需要注意对象语言的表达,削弱其嚣张的气焰,使其心服口服。
(四)掌握审讯对象的感情动因
感情指的是人对于外界的刺激所表现出来的心理状况反映。在审讯当中,也需要做好这一方面的准备工作,针对一些较为冷漠的对象,应该采取反复读话的方式,很好的掌握和了解其内心的感情,找出其感情上的弱点,进而进行感化和教育,进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和目的。例如,有的审讯对象对于父母的感情较深,那么应该从这个方面来入手,对症下药,最终使审讯的对象交待问题。
二、审讯技巧的运用
针对不同类型的审讯对象,需要采取不同的审讯技巧以及审讯方式,以达到最佳的效果和目的。
(一)针对不同年龄的审讯对象,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针对青少年,由于其对于知识、感情、情绪以及意志等方面的了解较为简单和单一,比较无知和浅薄,这样的对象就需要采取循循的善诱,以长辈和大人的伦理,来对其进行感化,让其感受到审讯人员的关爱以及友善,进而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且消除冷淡以及不良心理,从实交待;针对中年人以及老年人,由于其对于社会的认识较为丰富,有着较为固定的世界观以及人生观,所以相关的思想也较为顽固,针对这种年龄阶段的审讯对象,要着重的对其进行理论,强调基本的法律知识和道德常识,让其尽量的消除一些不良的想法,并且还需要审讯队员具有一定的随机应变能力,稳扎稳打,从实际的角度出发,进行高质量的审讯。
(二)针对不同性别的审讯对象,需要采取不同的方式
针对女性,由于其心思较为慎密,并且还抱有一定的同情心,所以,应该运用真实并且真切的感情来打动她们,还需要注意审讯的措辞以及语言,不可以打击其自尊心,尊重其人格,不可以使用随意性的语言来对其施加压力。针对男性的审讯对象,则采取一般的方式,同时,也需要注意语言和措辞,不可太过于激烈和苛刻。
(三)针对有着一定的社会地位的审讯对象,需要让其一下子从高高在上的地位沦落至阶下囚,难免会有心理上的不适应,并且会使其产生强烈的失落感和内心的悲痛,所以,针对这种类型的对象,需要很好的针对其实际状况,针对其个人的语言水平以及应变的能力,进行高质量的审讯,在言语的交锋当中要注意小心谨慎,减少其心理上的落差感,用较为委婉的语言来使其交待问题,同时,还需要充分的掌握证据,并且,在审讯当中适时的进行使用。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根据对审讯的基本技巧和审讯之前的主要准备工作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从实际的角度出发,深入并且细致的分析了在相关审讯工作当中所需要注意的几个方面的重点问题,力求更好的推动相关事业和技术的进步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和.浅议审讯方法[J].现代法治,2010.4.
[2]张军.论审讯的技术和技巧[J].法治与社会,2011.7.
[3]李平.浅议审讯的基本技巧[J].法治资讯,2009.5.
写作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