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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去世遗产如何继承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05:28:43 体裁作文
母亲去世遗产如何继承体裁作文

篇一:去世子女的遗产父母有继承权吗

去世子女的遗产父母有继承权吗

问:我奶奶有四间宅基地,我父亲和小叔签署协议各用两间房土地盖了楼房,现在我父亲因病去世了,奶奶年事已高,如果我的奶奶百年,我家的这栋房子是否还要分给小叔,怎么才能不分给小叔?

北京律师解答:子女先去世,父母有权继承部分遗产,您奶奶再去世则叔叔有权继承遗产,您最好让您奶奶留一份遗嘱将宅基地分割,或者让您奶奶放弃对您父亲建造房屋的继承权,否则将很有可能面临一场复杂的家庭遗产诉讼。 一、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保护公

遗嘱权利

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

第一,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第二,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

第三,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二、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 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 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依《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四) 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继承法》的要求,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我国《继承法》中特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

三、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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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四、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女儿,女儿也不论已婚、未婚,在继承父母遗产时,都享有平等的权利。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的影响,出现了各种各样剥夺女儿继承权的情况。如有的父母认为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不承认出嫁女儿的继承权;有的同胞兄弟不让出嫁的女儿继承父母的遗产。这些都是违背法律的。

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在保护出嫁女儿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同时,对于继承方法和遗产分配份额,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例如,有的出嫁女儿有能力、有条件赡养父母,而很少甚至不尽赡养义务;有的明知父母死亡,在别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也不要求继承,事隔多年后,又要求继承。对于这类问题,一般是在承认其有继承权的基础上,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精神,不分或少分遗产。

篇二:女儿去世父母能否继承其夫妻共同财产?

女儿去世父母能否继承其夫妻共同财产? 编辑同志:我女儿去年春因病去世,只有一个男孩(外孙),女儿女婿婚后购有一套三室两厅住房,因担心女婿再婚或卖房,请问作为岳父母,我们能否分割女婿的住房?

读者:李正明、王丽霞

李正明、王丽霞读者:女儿去世后,其婚后所购共同财产——房屋,你们可以继承一定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购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你们女儿生前和女婿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有一半的所有权属于你们女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第13条规定,你女儿死亡后,她对该住房拥有的50%的产权应该按份继承,即你女儿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也就是说,你们老夫妻对女儿女婿婚后所购住房应该继承六分之一的份额,女婿可以将房屋评估折价后给予你们相应的补偿。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司家宏)

篇三:父母过世二年未分割遗产 儿子能否继承

父母过世二年未分割遗产 儿子能否继承(时效)

【案情】黄先生与刘女士是夫妻关系,共生有两名子女。2000年,黄先生与刘女士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用。2006年,黄先生的小儿子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遗产。庭审中,黄先生的大儿子表示,本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怀柔法院判决,黄先生的小儿子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 分歧意见

案件审理过程中,关于黄先生小儿子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先生小儿子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诉讼时效期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本案中,黄先生与刘女士已于2000年去世,所留房屋一直由黄先生的大儿子占有、使用,而黄先生的小儿子也知道该事实但并未提出异议,至其起诉时已明显超出诉讼时效规定的2年期限,又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所以,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遗产未分割前处于共有状态,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共有物的请求,所以本案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视为共同共有。可见,遗产未被分割前的法律属性为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指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共同关系而对一物共享所有权,其特点是强调主体的复合性和客体的单一性,本质上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就对外关系而言,它排除了相对人对物的干扰和侵害(此种情况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就内部关系而言,各共有人对物享有永久性的权利,任何共有人随时都可以提出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不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黄先生的二个儿子都是其法定遗产继承人,本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黄先生的小儿子在2年后提出继承遗产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篇四: 父亲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和巨额债务,继承人能继承财产而免除债务吗?

父亲去世留下大笔遗产和巨额债务,继承人能继承财产而免除债务吗?

摘要:父亲去世留了大笔遗产,继承人刘大兄妹三人协议将遗产分割继承,但是却有一笔200万的巨额债务,远远超过了继承人所得遗产价值。继承人刘大三兄妹如何处理继承的遗产和债务之间的关系呢?

【案情介绍】

刘大的父亲刘大爷因病去世,留下遗产两套房屋以及50万元的存款。刘大的母亲在几年前已去世。刘大有弟弟刘小毛,妹妹刘小花,三位继承人协议将遗产中两套房屋拍卖,所得价款100万,连同存款50万,三人各得三分之一。就在遗产分割后第二天,刘大爷的债权人出现,并拿出刘大爷亲笔书写的200万元的借条,要求继承人刘大、刘小毛与刘小花还钱。三位继承人面对父亲遗留的巨额债务,有不同意见。刘大与弟弟刘小毛均认为:我们三人只是继承人,但并未参与借钱,而且现在父亲已去世,债务已经消失了,我们没有任何还款义务。妹妹刘小花却主张:我们只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还款,超过的部分我们没有义务还。 继承人兄妹三人处理遗产和债务的两种观点,那种观点符合法律的规定呢?长沙遗产继承专业律师将为您解答。

【案例分析】

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和债务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另外,对于本案中遗产已经分割了的情况,如何偿还债务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2条进行了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因此本案中,继承人刘大、刘小毛和刘小花三人的观点中,刘小花的主张是正确的。继承人兄妹三人对刘大爷的债务有清偿义务,但该义务仅以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没有法定清偿义务,但自愿清偿的不在此限。具体而言,刘大爷的两套房屋的价值合计100万元,存款50万元,遗产总价值为150万元,每人继承了50万元。现在债权人请求还债,三人应分别返还50万元。对于超过遗产价值的50万元债务,刘大、刘小毛与刘小花没有偿还义务,债权人不得要求其清偿。

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人总以为“父债子偿”是天经地义的,其实这是有违公平原则的,也不符合现代立法的基本精神。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确立了限定继承原则。所谓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需偿还被继承人生前遗的个人合法债务的,仅以所得积极遗产为限负责清偿,超过继承人所继承遗产的价值总额,继承人可以不负清偿的责任。本案中,正是用到了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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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现担任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南交通频道评论员专家、国家体育总局教练员学院法律专家,先后获得教育学博士、法学硕士、教育学硕士等学位,具有法学、心理学、管理学、教育学等多重专业与职业背景。余宇律师曾任职湖南科技大学讲师、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担任主任,2007年从事律师执业以来办理了数百件案件,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特别在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遗产继承等领域尤为擅长。长沙余宇博士离婚律师团队是北京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旗下的一支专门从事离婚维权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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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遗产继承法案例解析

遗产继承法案例解析

1、法定继承中,顺序如何确定?

【现实困惑】

老益是个企业家,年轻的时候一场车祸,妻子孩子都丧命黄泉,而老益的父亲早在他小时候就去世了。悲痛之余老益开始做生意,在商场里闯荡了60个年头后做出了一番事业,但是因为患有癌症不幸撒手人寰,因为死前老益没有立遗嘱,和老益感情很好的大哥站出来,召集两个弟弟和老母亲商量把老益财产分四份,他们几个继承人一人一份。老益的大哥做法合法吗?

【法律王说法】

我国《继承法》对法定继承的顺序是这样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才能轮到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中,因为老益的母亲还健在,而且属于第一继承人,所以在继承的时候轮不到老益的哥哥弟弟们。所以老益的财产应当全部由老母亲继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视为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的,可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十二条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什么样的人设立的遗嘱是有效的?

【现实困惑】

小玲是一个9岁的小女孩儿,父母在车祸中不幸双双遇难,小玲遂成为万贯家财的唯一继承人。父母去世后,舅舅成为了小玲的监护人。舅舅对小玲很好,把他当亲生子女一样养。17岁的时候,小玲写了一份遗嘱,说自己死后由舅舅继承她的万贯家财。小玲这样的遗嘱有用吗?

【法律王说法】

这份遗嘱没有效力。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玲还不满18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这份遗嘱显然无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3、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现实困惑】

某公司老总黄某因为车祸在医院抢救的时候已经奄奄一息了,临终前他对身边的几个人交代了死后让次子掌管公司,并继承自己三分之二的财产。黄某去世后,长子以父亲临终说的话自己没有听到,而且只是说说,没有效力,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临终前立的口头遗嘱有效吗?

【法律王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本案中黄某临终前和身边的几个人交代了意愿,符合口头遗嘱的要求,故该份遗嘱有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第五款)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4、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哪份为准?

【现实困惑】

王某去世后,子女们发现王某生前立有三份遗嘱,但这三份遗嘱的内容大相径庭,子女们不知道要如何处理这三份内容相悖的遗嘱。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要如何处理?

【法律王说法】

我国《继承法》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立有几份内容相冲突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二条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5、立遗嘱后又对遗嘱财产进行了处理,遗嘱还有效吗?

【现实困惑】

老王去世前立了一份遗嘱,遗嘱中写明“自己居住的别墅和存款500万由长子王大宝继承”,然而在老王去世前将他遗嘱中所写的别墅过户给了次子王小蒙。老王去世后,王大宝得知弟弟拿了遗嘱中说的那套房子,便拿着遗嘱将王小蒙告上了法院,要求王小蒙退还别墅,法院会支持王大宝的诉讼请求吗?

【法律王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如果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导致在继承开始前遗嘱中所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应当认定为遗嘱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在本案里,虽然老黄在遗嘱中写明了别墅由王大宝继承,但是之后他将别墅过户给次子王小蒙就是一种部分撤销遗嘱的行为,即撤销房屋由长子继承的行为。故法院不会采纳王大宝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十九条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6、涉及个人财产处分内容的遗书是遗嘱吗?

【现实困惑】

邢某因为患有严重的抑郁症,每天生活的都很煎熬,终于有一天他忍受不了跳楼自杀了。邢某的弟弟在整理邢某的遗物时发现了邢某一份遗书,遗书当中有一段说“要将自己的全部遗产捐给福利院”,上面有邢某的签名和日期,正是他自杀的前一晚所书写。这份遗书应该被算做遗嘱吗?

【法律王说法】

这份遗书可以视为遗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司法解释规定,在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有本人的签名和明确的时间,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自书遗嘱。本案中邢某所书写的遗书因为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应当视为遗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条 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

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

7、未出生的胎儿有继承权吗?

【现实困惑】

小强与小红结婚后不久,丈夫小强在坐飞机时发生了空难,不幸身亡,丈夫死后一家人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纠纷,小强的哥哥主张小红肚中的孩子不享有继承权。那么,小红肚中的孩子究竟享不享有继承权呢?

【法律王说法】

小红肚中的孩子享有继承权。尽管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 出生。但是,为保护腹中胎儿的利益,《继承法》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因此,小红肚中的孩子享有继承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母亲去世遗产如何继承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 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 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出生时就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8、债务随着遗产一起“继承”吗?

【现实困惑】

肖某去世时,留下大笔遗产的同时对外还负有巨额的债务。肖某的儿子继承了父亲留下的全部遗产,但其拒绝偿还父亲生前的债务。那么,对于肖某生前留下的债务肖某的儿子是否可以拒绝继承呢?

【法律王说法】

肖某的儿子继承财产时,应一并继承债务。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据此,肖某之子应对债务一并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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