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荣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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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光荣院管理办法
光荣院管理办法
来源: 优抚安置局 时间: 2011-01-17 09: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部令
第40号
《光荣院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光荣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光荣院管理,做好抚恤优待对象集中供养工作,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荣院是国家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并对其实行特殊保障的优抚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光荣院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光荣院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光荣院主管部门),对光荣院集中供养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国家兴办光荣院,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光荣院的建设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满足供养需求。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水平应当略高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光荣院提供社会捐助和服务。
光荣院各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 光荣院在建设、用地、水电、燃气、供暖、电信、农副业生产等方面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六条 对在光荣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供养对象
第七条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第八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与光荣院签订集中供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在院集中供养对象个人随身携带的款物和贵重物品委托光荣院保管的,应当签订财物保管协议。
第十条 光荣院应当坚持入院自愿、出院自由的原则,规范入院、出院手续,建立集中供养对象的个人档案。
集中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光荣院应当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由光荣院主管部门核准后出院。
集中供养对象死亡的,光荣院应当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并向光荣院主管部门报告,其遗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光荣院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准集中供养对象人数,通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汇总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
第三章 供养服务
第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下列供养服务:
(一)提供饮食;
(二)提供生活必需品;
(三)提供住房;
(四)提供医疗、康复、护理、保健服务;
(五)提供学习娱乐、精神关怀服务;
(六)提供清洁卫生、安全保卫服务;
(七)其他供养服务。
集中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光荣院应当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光荣院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需要适当调整。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必备的服装、被褥、生活用具和适合老年人、残疾人居住需求的生活设施,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出行条件。
光荣院应当保持集中供养对象住房整洁,帮助其搞好个人卫生,并提供必要的照料,保证其人身安全。
第十三条 集中供养对象按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集中供养对象患病的,光荣院应当及时联系和协助当地医疗机构予以治疗。 光荣院应当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为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定期体检服务和健康教育服务,帮助集中供养对象制定医疗康复计划。
第十四条 光荣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生活不能自理的集中供养对象实行全日制护理,并配置配备拐杖、轮椅或者其它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光荣院应当为集中供养对象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安排好物质文化生活,组织学习教育,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休闲活动。
对有能力并自愿参加劳动和公益活动的集中供养对象,光荣院可以安排其从事力所能及的劳动和公益活动,丰富日常生活。
第十六条 光荣院应当关爱集中供养对象,为其组织必要的心理咨询和社会交往活动,使集中供养对象得到精神慰籍。
第十七条 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光荣院应当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具体标准由光荣院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光荣院供养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四章 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由光荣院主管部门任命,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
光荣院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
光荣院应当按集中供养对象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满足集中供养对象的需求。其中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的比例不超过20%。
第二十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院务管理委员会。院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由光荣院全体人员推选产生,集中供养对象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三分之一。院务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专门委员会。
院务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光荣院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光荣院应当定期公布国家对抚恤优待对象的抚恤补助政策和标准,公开院内工作流程、经费开支等情况,明示服务宗旨和项目,并接受集中供养对象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光荣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有条件的光荣院可以开展以改善集中供养对象生活条件为目的的农副业生产。集中供养对象自愿参加光荣院组织开展的农副业生产活动,光荣院应当给予报酬。
第二十四条 光荣院应当建立荣誉室或者陈列室,收集、编撰、陈列、展示有关烈士、因战因公牺牲军人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光荣事迹,与驻地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部队、社区等开展精神文明共建活动,充分发挥其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作用。
第五章 建设规范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根据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兴建、改扩建光荣院,每所光荣院床位数应当不低于50张,床位利用率应当达到80%以上。
第二十六条 光荣院的各类建筑应当根据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生活、安全需要进行设计,符合无障碍标准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集中供养对象居住用房每间应当不小于15平方米,配置卫生间和洗澡间。光荣院应当具备开展日常工作和服务所必需的办公室、值班室、厨房、餐厅、储藏室、活动室等辅助用房。
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设用于康复保健、文体娱乐等方面的功能室和室外活动场所。
第二十八条 光荣院应当配置应急呼叫设备,并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集中供养对象的实际需要配置取暖、降温设备。
光荣院应当维护好照明、通讯、消防、报警、取暖、降温、排污和水电供应等设施和生活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第二十九条 光荣院应当设立医疗
室,并视条件配备常用和急救所需的医疗器械、设备及药品。第三十条 光荣院应做好室外绿化、环境美化工作,为在院集中供养对象提供安静、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光荣院的土地、房屋、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依法归光荣院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破坏光荣院财物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集中供养对象应当珍惜荣誉,遵守光荣院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工作人员的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光荣院和光荣院主管部门进行批评教育。
集中供养对象因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集中供养资格;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集中供养资格。
篇二:光荣院总结
在新春佳节马年到来之际,我校师生没有忘了那些曾经在为硝烟弥漫的战场上英勇杀敌的红军战士们。峥嵘岁月中谱写着他们为国为民的感人篇章,时光荏苒,转瞬逝去,祖国和平昌盛,而他们已年近耄耋。岁月的篆刻不曾抹杀他们的风采,为了表达我们对革命红军老战士的崇敬之情,我校优秀少先队员、大队干部于2014年1月26日来到市光荣院,为老红军战士们敬献珍贵礼物——红领巾。
慰问会上,少先队员们聆听了老红军讲的一个又一个惊心动魄的故事.他们在炮火连天的战场上奋力拼杀,是用自己年轻而鲜活的生命赢得一个又一个阵地,解放一个又一个村庄……每每讲到动情处,张爷爷几度哽咽。他老人家日常出行,都会随身携带这个由市民政局赠送的拐杖,时刻感谢党和人民的关怀。
我校品学兼优、才华横溢的张安圆梦同学为老红军和站前消防大队的战士们献上乐器串烧节目,全场气氛热烈,红军爷爷们红光满面,笑容可掬,掌声雷动,圆梦同学尽显长征小学风采,将整场慰问会再次推向高潮。
面对这些亲切的老红军战士,我们心中充满了无限崇敬。他们依然有个让我们肃严起敬的名字——荣军。他们依然有种不可磨灭的品质——朴质、奉献。他们更有种恒远闪耀的精神——荣军风采。在站前教育事业蓬勃发展的今天,这也是每一个长征人应该恒久拥有的风采。
篇三:光荣院2010工作总结
滦县光荣院2010工作总结
在上级部门及局党组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一年来光荣院以“强化管理、做足服务、提高档次、和谐建院、整体发展”为目标,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科学规划,合理发展,大力开展人性化服务,不断强化工作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服务能力,各项工作迈上了新的台阶。圆满完成了局下达我院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0年工作汇报如下:
一、抓作风,讲团结,强能力,打造一支过硬的核心队伍
一是从明职责,找差距,查问题入手,查摆工作作风和状态。核心队伍成员,是否人人都有“乐业、精业”的工作精神,有“只争朝夕,事不过夜”和“全面加速、奋力赶超”的工作作风。通过抓作风和工作状态建设,进一步增强了核心队伍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是抓团结,不断增强核心凝聚力。通过不断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职工学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进一步提高了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觉悟,在全院上下营造了“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良好氛围。
三是继续坚持开展“爱岗敬业”活动。工作人员与住院老人结对子,做“贴心人”、“知心人”,建立一种亲情关系,
以“入院老人的需要是我们的工作内容,入院老人的满意是我们的服务标准。”的服务口号为准则,把感情融洽升华到亲情服务。
二、唱响优质服务,做老人的“知心人,贴心人”
工作中我们着重以“优质服务”为主,唱响服务第一,乐于奉献,传递温暖为理念的主旋律。
一是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及时掌握并了解老人的思想动态,在管理上我们坚持以“人为本”,努力为住院老人营造一种人性化,家庭式的管理氛围。积极开展“老人在我心中,甘当孝子”的活动,把感情融洽升华到亲情服务,做老人的“贴心人、知心人”,建立起一种亲情关系,以“老人的需要就是我们的工作内容,老人的满意就是我们的服务标准”。同时工作人员与老人结对子,在平时的生活之中,做到每时每刻从感情上热爱老人,思想上理解老人,行动上视老人如亲人。
二是做好老人医疗保健工作。尽管我院内部有医疗室,由于我们的设施和技术等情况有限,为做好老人患病的预防工作,我院定期派车带老人到县医院检体就医。并对患有重病的重点老人,我们始终坚持重点护理,定时喂水、喂饭、服药、擦身、洗澡。
三是合理化调剂好老人的膳食。成立由老人组成的伙食管理委员会,按季节变化调节老人饮食,使老人的饮食更加
合理化、营养化、丰富化,定期定量的给每位老人分发水果。同时、注重为老人过好各传统性,风俗性的节日。
四是关心好老人茶余饭后的生活,我院与冀东物贸、县医院、二院、滦师、共青团、妇联及万帮志愿者组织保持并建立了良好的共建关系,这些有关单位经常不定期的来院慰问,与老人交谈,让老人们忘掉孤独和寂寞,真正感受到社会大家庭的关怀和温暖。
三、改善软硬件环境,为住院老人提供一个舒适、温馨的生活环境
环境是院形象的代表,实力的象征。我院在加强软硬件建设中,始终坚持投入不断档,按照年初的整体工作目标,进一步亮化美化光荣院环境,使老人的生活环境更加舒适。 一是对老人室内的床铺、电视、沙发、茶几、椅子、纱窗等设施损坏部分及时更换和维修。
二是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多方协调冀东物贸党委,“七一”期间冀东物贸党委带领党员代表在我院举行了“冀东物贸庆七一捐助”活动,为我院捐赠了空调、洗衣机、床被罩、米面、油等老人生活用品等。
三是对厨房进行重新装修,并对炊具设备进行更换,添置消毒设备及桌椅板凳。
四是我院长寿廊年久自然损坏严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我院及时上报局领导,得到了局领导的支持对其维修改
造,经过财政局审批,审计局审计预算,纪检会备案,公证处公正,9.28日在政府采购中心对光荣院长寿廊进行了招投标。并于11月初完成了光荣院长寿廊维修工作。维修一新的长寿廊,即方便了老人锻炼身体及户外活动,又从根本上杜绝了安全隐患的发生。
四、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预防各类非正常问题发生 完善的制度,并严格执行和落实,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是预防各类事故发生的重中之重。
一是严格财经纪律。财务做到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账目清楚,日清月结,规范审批,收支两条线。
二是充分发挥院内长效机制作用,强化了院长带班制度,做到院内24小时有人负责,做到了重点老人重点监护。 三是安排专人定期对我院电、水、暖、食堂等设备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隐患降到最低范围,杜绝了重大安全隐患的发生。
四是正确地引导老人参与院务的管理,充分发挥老人的作用,严把食品的采购关,对腐烂、变质的食品,严禁进入食堂;起到督促工作、提高质量、保持稳定,尽量满足老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五、提高职工待遇,加大外联力度,积极协调好相关只能部门及共建单位关系
一是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为更好的落实好临时工待
遇问题,我院积极联系相关职能部门,提高了临时工工资标准,并上养老保险。
二是在局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我院积极协调省、市对口部门关系,经过多方努力,我院先后争取省、市专项资金40万元。
三是与县相关职能部门及共建单位密切联系,保障光荣院各项业务畅通无阻,以及得到共建单位的大力支持。
一年来,在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同时也存在这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戒骄戒躁,改正不足,发扬传统,为光荣院工作顺利开展不懈努力。
滦县光荣院
2010年12月10日
篇四:走进光荣院活动总结
“重温红色记忆,追寻英雄足迹”
——走进光荣院活动总结
为了迎接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我院积极响应上级号召,在校团委的指导下,以实际行动重温“红色经典”,追寻英雄足迹,传承老一辈的光荣革命精神,力求用我们的热情,带给英雄们欢乐。通过会议认真讨论,成员积极准备,开展了这次走进光荣院活动。
2010年10月20日下午,我院青年志愿者们到达光荣院,志愿者们手提校团委出资购买的慰问品来慰问昔日的抗日英雄们,并且用实际行动表达对老人们的尊敬和关心。志愿者分工合作,认真帮助老人扫地、收拾杂物、拖地板。打扫完之后,大家一行来到会议室与老人谈心聊天,谈他们美好的过去与经历,让我们再一次感受那段战火纷飞的年代,历史告诉我们和平来之不易,幸福生活更是不易。志愿者们也向老人们送上最真挚的祝福,献上自己准备好的节目,使会场欢声笑语此起彼伏。慰问结束后,大家不舍的同老人们道别并与老人们合影留念,和谐、欢乐的气氛跃然而出。本次活动充分的展现了我院青年志愿者的素质与风采,给英雄老人们带去了一些问候和呵护,为老人们平淡的世界里带去了一些欢乐,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继承老一辈革命传统的信念。希望全社会的人,在关怀自己的老人同时,能够更多的关注为我们付出过的老人们,予人温暖与关怀、继续发扬这个绵延千年的传统美德,并且深刻记住勿忘历史,铭记使命与责任。
本次活动总体来说,成效很好,已达到预期目的,但是同时也出现一些不足之处,如参加人员的确定遇到冷场等问题。希望在日后的
活动中认真吸取学联、社联等兄弟组织的经验,深刻总结自身教训,将工作做到更好,同时感谢校团委的大力指导与关怀,我们一定会用汗水灌溉青协这片沃土,将“奉献、友爱、团结、互助”的青协精神融入每位学子的心中。
篇五: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光荣院建设,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促进光荣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光荣院运行和高效管理,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重点优抚对象入院休养规定
一、集中供养对象
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向乡民政办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等情况);
(2)、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情况);
(3)、填写入市光荣院孤老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其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优待证(复印件)等;
(4)、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推荐,审查意见(盖章);
(5)、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查意见(盖章),市民政局审定签订集中供养协议;
(6)、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光荣院与主管部门签订集中休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二、集中供养生活标准
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补充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2、光荣院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其标准由主管部门视情审核确定。根据抚恤金标准,按照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发300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发260元,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每人每月发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发110元。
3、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光荣院集中供养经费,由同级的市财政承担。参照谯城区光荣院、肥东县
光荣院、和县光荣院、滁州市光荣院供养办法,按每人每年11600元供养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由院统一掌握使用管理。 主要供养生活经费包括:
(1)伙食费:每人每月400元(一年4800元),并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纳入自然增长机制,定期核定调整供养标准;
(2)衣、被、鞋、日用品费:每人每年1000元;
(3)医疗费和医药费:每人每年5000元;
(4)洗理费、水电费、文娱费等:每人每年800元。
4、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供养对象在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光荣院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通过医疗救助、优抚医疗保障等资金予以解决。光荣院设立医疗室,配备有执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保证集中供养人员常见病得到及时治疗,突发病和重病能够得到诊治。每年为供养人员检查身体1~2次。
三、集中供养生活待遇
(1)集中供养人员一律在食堂就餐,卧病在床人员除外。食堂配设餐桌椅、碗柜、洗漱池、防蝇设备,配有消毒柜,冰柜等冷藏设备和必要的炊具。食堂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严防食物中毒。注意营养搭配,合理配餐,每周定一次食谱,根据休
养人员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他特殊饮食。
(2)成立供养人员参加的膳食管理委员会,伙食账目清楚准确,每月公布1次账目,征求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供养人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照顾供养人员不同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3)服务人员负责每天清扫房间1次,协助老人整理床铺,室内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负责衣服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每周换洗1次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消毒,居室物品放置有序,坐便器每周消毒1次。对需要护理的休养人员,帮助他们起床穿衣、洗漱,睡前脱衣、洗脚等;定期修剪指甲、洗头;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帮助排便。
(4)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轮椅车。每周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每月组织休养人员开展3次康复活动,1次健康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或老年营养学的学习;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劳动的机会。
(5)每周组织1次政治学习。整理和编辑休养人员的革命英雄主义事迹,建立光荣室或陈列室,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与驻地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结对共建活动,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余热。
(6)光荣院老人居住单或双人房间。房间配有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洗脸盆、坐便器、暖水瓶、痰盂、废纸桶、床头牌、空调机、电视机、呼叫铃等。
(7)卫生间及浴室配备坐便器、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及排气扇、浴室温度计,并有防滑浴池垫、扶手架等安全设施。洗?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lu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路坑泄├?a href="http://www.zw2.cn/zhuanti/guanyurenzuowen/"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人使用的洗衣机、烘干机等洗衣设备。每天保证开水、用电供应。
(8)医疗室配有日常使用和急救所用的医疗药品。康复室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娱乐室有报纸、图书、电视机和棋牌等。
(9)光荣院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申请书、推荐书、主管部门批准书、入院审查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员(退伍)证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休养人员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四、光荣院日常管理
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光荣院工作人员需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光荣院按集中供养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20%。财政部门对光荣院管理人员,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和标准,对其人员经费予以保障;对其他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合同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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