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场内发生汽车碰擦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01:31:41 字数作文
篇一:停车被刮蹭,保安是否有责任?
停车被刮蹭,保安是否有责任?
来源:引用 发布时间:2011-11-07 作者:石慧芬
随着生活的不断改善,城市中私家车的数量猛增,但是驾驶员的技术却是参差不齐。经常发生这样的事:车子停在小区、写字楼或者停车场等,车身被刮蹭、保险杠被撞、玻璃被砸甚至车胎被扎等情况,而无法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因此引发车主和物业公司、停车场之间的纠纷。如何预防、解决此类纠纷就成为保安从业者必须关注的话题。
当然,如果肇事者能确定的话,就不会出现车主与停车场或者物业公司和保安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了,因为侵权人对侵权损害进行赔偿是应该的。而往往由于保安工作疏忽,某些停车场没有监控设施或者监控设施未使用,导致受害车主无法找到侵权人。这样的事情发生频率较高,引起纠纷不断,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保安和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业主认为自己交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所以物业公司应该保证车辆的安全,对于车辆的毁损应承担责任。而有的物业公司则认为,物业所收取的车位费应该是一种占地费,不是看管车辆的费用,因此物业不负任何责任。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断。 那么,车辆被刮蹭,物业公司和保安员是否应该承担责任,需要就不同类型的停车场所来做具体分析。由于实践中,在专门停车场、消费场所和小区发生纠纷较多,而法律对此尚没有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本文仅就此三种场所的责任认定做法律分析。当然,对
各种类型停车场所的法律关系的阐述和车辆丢失、毁损的责任认定均以双方对此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为前提,在停车人与停车场所就停车关系有明确和有效约定的情况下,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照当事人的约定来判断法律关系和责任认定。 在专门停车场车辆被刮蹭的责任认定
曾经发生这样的事情:张先生的车停放在某专门停车场3 天,并交停车费75 元。结果取车时发现自己的车被刮蹭掉漆,遂要求保安员及停车场经营者承担责任。停车场辩称,我们出具的发票是场地使用费,而非看管费,而且停车场与保安员签订了责任书,发生车辆毁损、丢失的,由值班保安员承担全部责任,车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那么,停车场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显然不是。理由如下:第一,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停车关系应该是保管关系而不是租赁关系。车辆停放时,停车场并未告知停车不但需要交停车费还要交看管费,根据一般理解,车辆停放在停车场交纳的费用应视为看管费。付费停车,即与停车场形成了看管合同,停车场应当履行看管义务,保证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内完好无损。实践中,规避责任的行为,有本文中已经提到的在收费名称上做文章的,美其名曰“占地费”、“ 场地使用费”的,还有的标明“车辆刮蹭,概不负责”的,意在规避自己的责任,这是不合法的。第二,停车场与保安员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民法原理,该内部约定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
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再根据合同法原理,合同具有相对性,而该车辆保管合同的当事人显然是停车场与车主,而非保安员与车主,所以停车场的说法是于法无据的。
也就是说,对于收费的专门停车场来说,一旦车主交付停车费或称保管费,并将车实际停到停车场,就在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成立了保管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车辆保管期间发生毁损、灭失的,理应由保管人,也就是停车场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在消费场所停车场车辆毁损的责任认定
实例分析:王女士到某商场购物,按规定将车辆停放在商场外的专门停车区域,并有专门的保安人员负责看管。谁知在购物完毕取车时,发现汽车后杠被刮蹭了很大一块漆面。见状她非常恼火,找到看车人员询问,对方根本不予理睬,与商场多次交涉也未果。谁应该为车辆刮蹭担责?
关于这种情形,2010 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
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确定肇事者,那么由肇事者来赔偿损失。而如果不能确定肇事者或者肇事者下落不明、没有能力赔偿的,且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则由商场来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需要提供车辆受损害的证明,之后可以与设立停车位的单位协商或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她受到损害的,而且可以确定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商场作为管理者,在第三者赔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当然,事后商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小区、写字楼停车场车辆毁损的责任认定
如今,小区或者写字楼都通过聘请物业公司的形式来对其物业进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专业、高效、方便,因此为人们普遍接受。物业管理公司是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双方订立的物业管理合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因此,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是委托与被委托之间的关系。那么,在小区、写字楼发生车辆停放毁损的,又应当如何处理呢?笔者分以下三种情况来进行分析:
一、物业管理合同中未约定,占用小区专用车位但未收取停车费。
从目前的情况看,大多数新小区都采取了封闭式管理的模式,但是开放式小区在老旧小区中尤为常见。伴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的是,业主出租房屋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给小区保安的管理工作带来不少难题。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发生业主车辆受毁损的情形,就来追究保安责任或者物业公司责任的话,是明显不合理的。尤其是在一些老旧小区,保安员是业主中一些离退休职工自愿担任的,不发工资或者工资极低的,因此,这种情形就不应该追究物业或者保安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分析,如果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仅仅约定物业管理而没有停车管理的相关约定,并且并未收取停车费、车位费的,那么笔者认为物业公司仅就基本的物业管理对业主负责,如房屋及设备设施维修养护、小区秩序维护、清洁养护、绿化服务、小区档案管理等。因为,严格意义上说,小区保安的职责应该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规定了保安有看管业主车辆的义务,那么从约定,发生车辆毁损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如没有约定,并未收取停车费的,物业公司对于小区、写字楼车辆的毁损不应承担责任。
二、收取物业费,租用小区专用车位并且收取车位费。
生活中,就小区的停车费的问题,有的小区与业主的物业管理合同中有约定,并收取停车费,有的则物业管理合同中无停车费的约定,但是事实上收取停车费,并由物业公司聘请的保安员负责看管小区车辆。笔者认为,无论物业管理合同中是否有约定,一旦物业公司向业
篇二:停车场管理规定
绿荫停车场管理制度
一、 为加强厂区内停车场的管理,合理利用停车场车位资源,规范
停车场使用和车辆停放,保障工作人员及车辆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二、 办公大楼前、科研楼北侧,均为公车停放地。绿荫停车场为我
厂工作人员专用停车场,其他车辆一律禁止驶入。
三、 车辆在停车场内行驶,必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限速行驶,有
序停泊车辆,严禁随意占道停车。
四、 车辆驾驶员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内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
车场内设备设施或其它车辆造成损伤的,经确认后,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五、 严禁在停车时擅自挪用、埋压和圈占消防设备,堵塞消防通道。
六、 停车人员下车后请锁好门窗,钱财等贵重物品应随身保管,如
因停车人员门窗未锁导致车内物品的丢失,责任自负。
七、 严禁装载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等危险品及装活口动物的
车辆停入停车场内,严禁报废车辆及违法车辆停入停车场。
八、 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
学习驾驶车辆。
九、 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
废杂物。
十、 在停车场内如发生碰擦等事故,由双方车主自行协商解决。本
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本规定自发行日起施行。
篇三: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人员安全,保证道路的整洁畅通;
二、管理办法:
1、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按程序操作:下车打卡—进入停车场—打卡离开停车场 ;
2、车辆停放,必须按指定的车位整齐有序停放;
3、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5、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掣、熄火、带走贵重物品;
6、车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
7、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残缺或漏油、漏水车不得进入停车场;
8、在停车场内如发生碰擦等事故,由双方车主自行协商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考核办法:
1、未按上述规定整齐有序停放的车辆,由综合管理办公室考核50元/次;重犯加倍;
2、在停车场内乱丢垃圾,考核30元/次。重犯加倍;
3、在停车场内吸烟的,考核1000元/次,造成相关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重犯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未按规定带走车内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由车主本人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所有车主均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造成的损坏或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员工严禁将停车卡借给他人用于停放车辆之用,一经查实,考核100元/ 次,重犯加倍;
7、车辆在停车场内肇事,造成停车场损失的,由肇事车主照价赔偿。
以上规定请各位员工共同遵守,营造一个文明停车环境。
篇四: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
公司停车场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规范公司员工车辆的通行和停放,确保车辆、人员安全,保证厂区内道路的整洁畅通;
二、适用范围:
1、集团公司及总公司、子公司副总经理以上级别私人车辆可停放在科技大楼、厂区指定停车场。
2、集团公司及总公司、子公司的公用车辆可停放在科技大楼、厂区指定停车场。
3、除1、2条以外的车辆一律停放在新停车场。
4、所有外协送货小车一律在厂区门口,保安室旁的临时停车点停放。
三、管理办法:
1、凡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应按程序操作:下车打卡—进入停车场—打卡离开停车场 ;
2、车辆停放,必须按指定的车位整齐有序停放;
3、车辆在停车场内应减速慢行,车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场内吸烟;
5、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掣、熄火、带走贵重物品;
6、车内严禁存放汽油、柴油及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
7、进入停车场的车辆必须完好,残缺或漏油、漏水车不得进入停车
场;
8、在停车场内如发生碰擦等事故,由双方车主自行协商解决。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考核办法:
1、未按上述规定整齐有序停放的车辆,由行政部考核50元/次;重犯加倍;
2、在停车场内乱丢垃圾,考核30元/次。重犯加倍;
3、在停车场内吸烟的,考核1000元/次,造成相关损失的,由当事人赔偿,重犯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未按规定带走车内贵重物品,如有丢失,由车主本人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所有车主均有责任维护停车场公共设施不受破坏,任何车辆对停车场造成的损坏或导致他人受伤或损失,必须承担全部责任;
6、员工严禁将工号卡借给他人用于停放车辆之用,一经查实,考核100元/ 次,重犯加倍;
7、车辆在停车场内肇事,造成停车场损失的,由肇事车主照价赔偿。
以上规定请各位员工共同遵守,营造一个文明停车环境。
篇五: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
机动车辆停车场责任险
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可以分为专用停车场和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场所;公共停车场是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场所。本保险一般只承保各类公共停车场,包括路外公共停车场、临时占道停车场、居住区公共停车场等。
承保对象:凡依法设立的,领有工商、税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证的机动车辆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①由于被保险人管理上的过失导致停车场内发生火灾和爆
炸,造成停放的汽车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②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经营者所有或管理的外界物体(例如建筑物)倒塌或空中物体坠落造成场内停放的汽车损
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③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场内汽车发生碰撞导致汽车损坏,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④未尽安全保卫义务导致场内盗窃、抢劫事故发生,造成汽车全车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⑤由于他人恶意行为造成场内停放的汽车损坏,而停车场所有人、管理人存在疏于防范或未尽管理义务的情形,
依法应当由其承担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包括: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
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只承保机动车辆停车场内停放的汽车的损失。
免赔规定
一般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可以设定每次事故每个车位20%的免赔;非盗窃、抢劫、抢夺损失每次事故每个车位可以设定免赔额为300元,或赔偿金额的5%。具体数额可以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以及费率高低来调节。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车辆使用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四)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核反应、核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六)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七)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八)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九)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十)无合法牌照的车辆的损失;
(十一)未交付停车费或无停车凭证的车辆的损失;
(十二)因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
(十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十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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