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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案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11/02 07:38:25 体裁作文
校园伤害事故案例体裁作文

篇一: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反思

学校安全事故案例及反思

校园安全是个永恒的话题。交通事故、楼道踩踏、食物中毒、溺水身亡??这些安全事故每天都在吞噬着“祖国的花朵”。有人做过统计,光是由于校园内的安全事故而伤亡的学生,全国每天至少“减少一个教学班”!学近几年有关校园的中毒事件、踩踏事件、暴力事件、交通安全事件屡见报端,而且每年的安全数字呈上升趋势。教育部、公安部等单位对北京、天津、上海等10个省市的调查显示,目前全国每年约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约有40名学生非正常死亡。全国校园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由卫生部牵头的2004年到2005年全国第三次死因回顾抽样调查结果显示,14岁及以下儿童伤害死亡率为十万分之23.23。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2005年14岁以下的人口数为2.65亿,据此推算,14岁以下儿正常死亡的人数大约为6万人。

2007年初,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全国中小学安全形势分析报告显示:在各类安全事故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占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占1.79%,自杀占5.36%,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切实做到学校安全“警钟常鸣,长抓不懈”。我收集整理部分

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介绍给大家,该选编分为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人身安全等四个部分,共编入了14个案例。希望通过本案例,认真反思,吸取教训,增强做好安全工作的责任心,牢固树立“学校安全无小事”的意识,身体力行,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为创建“平安校园”作出贡献。

第一篇 交通安全

〖案例1〗2010年12月27日,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松江镇一辆送小学生上学的三轮车坠河。据该县党政门户网站发布的事故通告,截至当晚6时30分许,事故共造成14名小学生死亡,6人受伤。

〖案例2〗无证驾驶酿车祸

2006年月 10月1日,某县职技校学生李飞(男、17岁)和其弟东冶中学学生李某飞(男、15岁)无证骑乘一辆无牌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行至城镇李会腰路段时与一辆大货车相撞,致二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

2008年11月7日凌晨,重庆市奉节县一无牌无证客货两用车在私自运送27名学生返校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翻坠下高坡,造成奉节县吐祥中学、龙泉中学共5名学生死亡,3名重伤。

〖案例3〗人货混装酿惨祸

2008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镇源人罗某驾驶农友农用拖拉机从砖厂拉砖到阳光新城工地,车上乘坐其妻子、儿子和女儿三人。拖拉机驶至机场专用道K3+400m处时,车辆向右驶出路面侧翻于路边,造成其妻子及一双尚未成年的儿女当场死亡,拖拉机受损的特大死亡事故。

〖案例4〗司机大意花朵遭殃

2006年7月安徽某县一名3岁幼儿,因为在高温下被司机遗忘在幼儿园校车内6小时导致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这起案例将人们的视线再次吸引到幼儿园、小学校车的交通安全问题上。2009年11月14日6时许,山西长治黎城县白龙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李孝波,驾驶晋D13513号大货车,行至沁源县境内222省道118公里加206米处,因疲劳驾驶导致车辆失控,冲入正在公路上出早操的沁源二中学生队伍中,造成21人死亡,其中学生20人、教师1人,18人受伤。

第二篇 消防安全

〖案例1〗克拉玛依大火

1994年12月8日下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两基”(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评估验收团

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克市教委组织中小学生在友谊馆为验收团举行汇报演出,部分中小学生、教师、工作人员、验收团成员及当地领导共796人到馆内参加活动。16时20分左右,由于舞台上方7号光柱灯烤燃附近纱幕,引起大幕起火,火势迅速蔓延,约一分钟后电线短路,灯光熄灭,剧厅内各种易燃材料燃烧后产生大量有毒有害气体,致使众人被烧或窒息,伤亡极为惨重。共死亡325人,其中小学生288人,干部、教师及工作人员37人,受伤住院130人。

当地教育局、学校和剧院负责人均受到严厉地惩处,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回顾此案例,克拉玛依特大火灾虽然已经过去很多年,但是当时触目惊心的惨境仍然令人心悸。从火灾的起因,火灾现场的应急疏散,平时的消防知识宣传教育和火灾逃生演练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我们总结、吸取教训的地方。

〖案例2〗小小火柴头引然大火

1994年12月31日吉林某学校教学楼一学生在室内吸烟,将用后未熄灭的火柴棒,随手扔在木质地板上,掉进地板的窟窿里,引燃地板下的可燃物酿成火灾。火灾烧毁教室19 间、语音室 1间、阶梯教室 1间,过火面积 955 平米,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3〗蜡烛引起的火灾

1997年5月23日凌晨3时许,云南省富宁县洞波乡中心学校学生侯某在床上蚊帐内点蜡烛看书,瞌睡之际不慎碰倒蜡烛引燃蚊帐和衣物引起火灾。火灾烧死学生21人,伤2人,烧毁宿舍24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

第三篇 食品卫生安全

〖案例1〗学生好奇误食桐子果伤生

2003年3月13日,思茅区某镇村小学的部分学生,晚饭后在学校操场边玩耍,有学生来到桐子果树下,捡到落在地面的桐子果,剥开后吃果仁,先后有47名学生捡吃了桐子果,数量3至10粒不等,晚上9点左右,有学生出现恶心、呕吐、头晕的症状,经老师询问,有同学说是吃了地上捡的桐子果,随后凡吃了桐子果的同学纷纷出现相同的症状。后经调查证实这是一起误食桐子果所导致的中毒事件,共导致47人中毒,无死亡。

〖案例2〗学生食用变质米干中毒

2001年10月10日,思茅区某镇村小学发生一起因食用变质米干,导致53人发生中毒的事件。经调查,学校食堂所供应的米干是10月9日下午2:00左右从米干厂购买,

篇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例选编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选编

根据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频发,校园安全事故备受社会关注,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真正从思想上、意识上、行动上、措施上重视和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特选编了全国校园安全典型事故案例,仅供学习并引以为鉴,望各级学校加强对学生安全工作的研究,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则可以认为是学校在主观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错,应当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对学生伤害事故中的相应损失由学校来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给学生提供一个安全的学习生活环境是学校的基本义务,也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育法》、《未成年保护法》,都规定了学校应当完善体育、卫生、校舍等设施,以维护学生的人身和受教育的安全。学校客观环境的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头等大事,对于学校来讲,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是减少事故、避免责任的重要保障。如果学校粗心大意,没有尽责提供符合标准的教学设施,则可能会给学生造成人身损害等后果,这时,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以后,学校就应当承担对受害学生的赔偿责任。

[案例1]四川某小学校的几名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

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稳定。

[律师点评]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原因在于:第一,发生了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多人伤亡,即发生了严重的伤害后果。第二,学校没有能够对教室进行安全维护和采取安全措施保障学生免受伤害,学校的不作为行为明显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法定的义务。第三,学校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是学校的不作为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发生。第四,学校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学校对该事故承担责任,应当对学生的伤亡后果负责赔偿损失。总之,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这样,学校应当按照法律上的规定赔偿受伤亡学生的全部损失。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

施的。学校负有维护校园环境安全的法定义务,不仅要提供安全的教学设施,还要求学校保证有安全的校园管理秩序。一般在学校读书的学生,有的是未成年的学生,即便是成年的学生,也较为缺乏社会经验和阅历,在保护自己、认识回避危险方面的能力也比较差。这样,就需要学校尽可能提供安全的校园环境和秩序。如果学校疏于管理,而造成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2]某中学的住宿生唐某到热水房去提水,在其接水时,锅炉发生爆炸。唐某来不及躲避,被开水泼溅到脸上及全身,造成大面积烫伤。学校迅速采取措施,对唐某进行紧急救助和治疗。后该学生脸部和身体留下大面积伤痕。

[律师点评]本案属于学校提供的学生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人身伤害的事故。学校负有为学生提供安全的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的义务。未尽到法律义务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学校存在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正是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学校锅炉发生爆炸,学校有严重的过错,学校应是赔偿主体。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近年来,学校发生食物中毒的事

情时有发生,直接影响到学生的人身安全,县里面多次组织开展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专项整治工作。在学校范围内,学校不仅是提供教育的机构,而且也是提供学生后勤保障的机构。这样,对于食品、饮用水等方面的供给,学校应当保证质量。如果学校向学生提供了不符合标准的食品、饮用水,而导致学生受到人身伤害,则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3]某县某小学为了学生生活、学习方便,长期为本校学生提供早餐服务。2003年5月6日早晨,该校部分小学生在食用早餐20分钟后,有的学生出现头昏、腹泻、呕吐现象。学校发现后,立即将就餐学生送到医院救治,同时封闭食堂。后经相关部门检查确认,这些学生是因为食用了沾有剧毒鼠药的食品而导致的食物中毒。后经倒查,学校食堂管理员从学校总务处领回鼠药后,随手放到厨房的柜子里,其他从业人员并不知晓。谁知早起做饭的师傅不小心碰到药,药被碰溅到沸腾的锅里,导致中毒事件。学生经抢救,全部脱离了危险。

[律师点评]这是一起因学校食堂向学生提供的食品不符合卫生要求,而导致学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第一,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过错和违法行为;第二,违法行为导致学生食物中毒的伤害事故,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为本案的赔偿主体。食堂管理人员作为学校的工作人员,不直接对学生中毒事故承担责任。但是,学校可以追究食堂管理人员的相关责任。

(四)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在实践中,许多事故都是由于未成年学生不懂

得安全知识,而学校和老师又没有给予安全教育和指导,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要对未尽到教育和保护职责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由于教师未尽到安全教育和安全措施的义务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案件较多,这种情况下,如果学校有过错,则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4] 2003年4月25日,某小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到野外的小河边。学生们尽情玩耍。后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一同进食,而老师并没有制止该种情况。下午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现象,尤其以李某的情况最为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了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因为李某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就是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律师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学校或教师在出游的过程中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在发现学生吃野果的时候,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制止学生的吃野果的行为,结果造成李某中毒死亡、其他学生不同程度中毒的事故发生。因此,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

篇三: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学生伤害事故案例

1.[案情]徐某、宋某、王某均系某中学初一九班的学生。2001年4月9日下午,教师在开会,徐某挑逗坐在前面的王某,拿书打了王某头部几下后跑回自己的座位,王某即转身将书向徐某扔去,恰巧打在宋某的右眼上,宋某当即被学校送至医院治疗。该事故致宋某继发性青光眼od,已达7级伤残。

宋某以王某、徐某互相扔书嬉闹,将其右眼致伤为由,诉请法院要求某中学、徐某以及王某赔偿其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

[审判]一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扔书将宋某致伤,对其伤害后果应负主要赔偿责任,徐某挑逗王某扔书,对造成此次伤害负有引起责任。某中学管理不严,导致伤害发生在课堂上,对造成本案纠纷负有管理失职责任。王某、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给宋某造成的伤害,应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王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50%,由徐某之监护人负责赔偿30%,由某中学负责赔偿20%。

二审法院认为,徐某挑逗王某致王某扔书打徐某时失手将宋某致伤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某中学作为进行教育的机构,其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未成年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负有法定的监护职责。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所受到伤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是以学校是否具有过错为标准,也就是学校是否尽到了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根据王某、徐某的过错情况,王某负主要责任,徐某负次要责任。遂判令王某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70%,徐某的法定代理人负赔偿责任的30%。

[评析]本案在审理中,主要涉及到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学校是否具有过错的判断标准。

一、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目前,关于学校与未成年学生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两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学校是末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监护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在校的未成年学生负有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是管理职责。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根据《宪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有关规定。学校是有计划有组织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学校与末成年学生之间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学校依法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和法制教育、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行为进行管理、依法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这种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责,与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职责是有明显区别的。民事监护制度中的监护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监护,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只要这种特定的身份关系存在,其监护职责就不会消灭。

2.【案情介绍】

美籍华人袁旭先生的儿子袁小刚,在北京华堂国际学校上小学。2009年4月7日,袁小刚在课间休息时与同班同学魏森打闹,不小心被推倒在楼梯上,导致右脚受伤。学校老师及时将其送往医院并通知家长。经检查,袁小刚右脚闭合性骨折,花费治疗费1万元、营养费5000元,共计1.5万元。之后,魏森的父亲到医院探望袁小刚,发现袁旭是老同学,他认为两个孩子都是未成年人,在学校教室内,推倒在楼梯上致伤,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袁旭也认同这一观点。

2009年5月,袁旭来到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要求学校赔偿袁小刚骨折所花费的全部费用

及后续治疗费等。袁旭认为,儿子袁小刚受伤的地点是在学校内,并且时间是学生在校时间,学校对在本校上学的小学生有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学校老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基本人身安全,在袁小刚与魏森打闹时,学校老师如果及时发现并予以制止,就不会导致袁小刚右脚骨折的事情,因此学校应当对袁小刚的受伤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赔偿治疗骨折的相关费用。但是,北京华堂国际学校认为,学校每学期都有安全教育课并制定纪律,要求学生不要在教室内外打闹,袁小刚和魏森违反学校纪律,造成人身伤害,学校对此没有过错,而且学校教育设施也定期检查,楼梯并无安全隐患,因此学校不承担责任。

2009年6月,袁小刚作为原告,袁旭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北京华堂国际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袁小刚治疗费、营养费,共计1.5万元。(当事人均为化名)

【案件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本案中,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之间打闹致伤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取决于学校是否尽到了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如果学校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学校应当承担的责任与学校尽到义务所能防止的损害赔偿的范围相一致,也就是说,这种补充赔偿责任是一种有限度的过错责任。小学生袁小刚与魏森打闹致伤事件发生在课间休息时间,按照惯例老师已返回办公室备课、休息,没有第一时间发现学生打闹,学校并不存在过错。魏森将袁小刚推倒在楼梯上致其受伤,不是因为学校对楼梯未进行定期检修存在安全隐患而造成的。而且,学校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制定了相关纪律。学校在此次学生打闹致伤事件中尽到了职责范围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因此,学校无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案情】

张某与王某系某学校初二的同班同学,前后排邻桌。某日上课前在教室里,前排的张某站起来关闭窗户,王某出于嬉闹将张某的凳子用脚挑开,致使张某落坐时摔倒,造成张某右腿骨折,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张某遂将王某与学校诉诸法院。

【分歧】

本案中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起事故发生在学校的教室内,学校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伤情由第三人造成,学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损伤发生在课前,属于课间时间,且其损伤不是因学校的管理不善造成的,学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学校是否承担责任,关键要看其有无过错行为,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在本案,要确认学校是否存在过错行为,就应审查学校是否履行了其应尽的管理和保护职责。本案涉及的学校是中学校,学校管理对象是初中生,《民法通则》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初中生的年龄一般在12周岁至16周岁之间,他们具有一定的理解和认知能力。本案中原告的损伤是由于被告在课间时间出于嬉闹将凳子挑开导致的。作为学校不能禁止学生在课间时间进行活动,针对中学生也没有必要配备专职老师进行监管。所以学校不存在过错,应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王某负全部赔偿责任。

4.学生在校打架受伤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作者:艾丽娜

发布时间:2013-10-21 15:42:19 【案情】

原告刘新林与李兴浩均为被告九江某学校中专一班班学生,原告与李兴浩因饭卡借用未还现金产生纠纷。2012年10月21日晚自习时,原告将此事向班主任老师报告,班主任老师对两人之间的矛盾分别在自习课时和下课后进行了两次教育、沟通。当天晚自习下课后9点多钟,当时宿舍尚未熄灯就寝,原告叫了几名同学一起,要求李兴浩到其宿舍调解该纠纷,李兴浩也叫了4名同学一起前往。两人一见面,李兴浩先向原告道歉,后看到原告旁边还叫了同学即上前殴打原告大约一分钟。事后学校行政值老师在例行查寝时及时发现,与李兴浩一起将原告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原告住院治疗14天,实施了脾脏切除手术。2012年12月2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伤情为六级伤残。

原告受伤后,李兴浩家属与原告家属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原告及其家属对李兴浩表示谅解并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李兴浩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随即,原告又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学校承担责任赔偿其100000元。

【分歧】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

篇四:校园安全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

时代的警钟在向我们呼唤,危险时时演绎,络绎的人生里,我们需要安全!安全重如泰山,尤其对我们中小学生而言,没有安全一切都是空虚的,是飘渺的,是幻想的!然而,我们却时常能看到一些有关中小学生安全事故的报导。

——题记

事例一:学校踩踏事故

《昆明9.26踩踏事件》

2014年9月26日下午14时30分左右,昆明市盘龙区明通小学发生一起踩踏事故,造成学生6人死亡、26人受伤,其中两人重伤。昆明明通小学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创建于1955年,是国家教育部首批命名的“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是“云南省一级示范学校”、“云南省实验学校”、“云南省文明单位”,“云南省优级甲等学校”。

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在2014年9月26日下午2点30分左右,当时一二年级的小朋友正集体结束午休,从休息的楼层下楼返回教室。一名学生回忆称,午休室门口有两个长约3米的棉花垫,很多学生出于好奇,上前击打,致棉花垫翻倒在地,将一些学生压在下面。后面的同学不知道有人被盖住了,就踩了上去,同学们有的哭、有的喊、有的叫,现场一片混乱,由此引发事件。该学生称,当时现场有老师。根据事发的时候,出来的学生的跟我介绍,当时两点多钟的时候,有一批学生午休结束从2楼正往1楼走,他们有几个学生就在楼道旁边发现了这两个床垫,他们就有人就是去触碰这两个床垫,结果在触碰的过程中这两个床垫忽然就倒地,把学生就绊倒了,这时候后面还有正在下楼的学生,不断从三楼、二楼往一楼走,下面的学生绊倒后,上面的学生又继续往下走,这时候就造成了非常不幸的踩踏的事故。[到当天下午5点,受伤学生已全部送往医院,其他学生也陆续被家长接走。

从1楼楼梯堵到5、6楼一位目击事发经过的二年级小学生王嘉(化名)告诉记者,午休楼住有一、二年级各五个班的学生,每个班有50至60多人。学校午休后2点响起上课预备铃,学生们准备离开午休楼上课。她从5楼走下,当走到1楼出口处看到有5人在一张有床垫大小、黄色海绵垫子上玩闹,有的用脚踢有的用手打垫子,玩闹过程中后续下楼的学生被在宿舍楼道出口处玩闹的学生堵住。楼梯口较窄,无法散开。“有些同学赶着写作业,下楼时速度很快,几乎是跑着的”,不宽的楼梯道瞬间挤满了人,前面陆续有学生倒下,后

面不清楚情况的学生又跑下楼,人群拥堵至5、6楼都无法动弹。哭声和喊声在午休楼的楼梯道里此起彼伏。

事故原因:2014年9月26日下午,明通小学体育教师将两块体育教学使用的海绵垫子(长200厘米、宽150厘米、厚30厘米)临时靠墙放置于学生午休宿舍楼一楼单元过道处。

9月26日14时许,学校起床铃拉响后,明通小学一、二年级午休学生起床后返回各班教室上课,学生在下楼过程中,由于靠墙的其中一块海绵垫平倒于一楼过道,造成通道不畅,先期下楼的学生在通过海绵垫时发生跌倒,后续下楼的大量学生情况不明,继续向前拥挤造成相互叠加挤压,导致学生严重伤亡。

事故处理:经查明,昆明市教育局副局长王坚、盘龙区政府副区长陆佳在校园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严重失职等问题,昆明市纪委监察局决定给予二人停职检查:2014年9月29日,昆明市公安机关对该校校长李岚、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副校长杨霖、体育老师李鹏程三人,以涉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刑事拘留:盘龙区委决研究决定,给予盘龙区教育局局长李谦、盘龙区拓东街道办事处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主任石玉、明通小学校长李岚停职检查;免去盘龙区教育局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李章副局长职务、免去盘龙区明通小学分管校园安全工作的杨霖副校长职务。

保险赔偿:记者28日从中国大地保险云南分公司获悉,每名身亡学生可获得最少80万元赔偿金。学生们涉及的保险赔偿分2部分:昆明市九年义务教育学校统一购买的校方责任险;学生家长自愿购买的学生平安保险。理赔工作正在开展中。

《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事故》

2005 年 10 月 25 日 ,晚上 8 :00 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 8 个学生死亡, 27 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 2000 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是孩子搞恶作剧。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这个楼梯大约有 1.5 米 宽,从上到下有 10 级台阶,二楼和三楼的 500 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经过:事故发生的晚上 7 :50 ,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

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这次踩踏事故的起因确实是因为学生搞恶作剧,引起大家的恐慌而发生的。但是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与教学楼里的灯非常昏暗,照明不好有关,这些因素导致学生们拥挤之后看不清情况,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

学校说灯光昏暗的原因是当天电压低,是客观原因。但是据了解,这座教学楼的二楼和三楼一共有 6 个班级 500 多名学生,而大家放学后只有这一个楼梯可以下楼。校方解释说,其实他们也意识到了危险,但是这么多年从来没出过什么事故,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着手解决。

闹鬼的恶作剧和电灯的昏暗引起了学生的恐慌,通道设置的不合理使拥挤的学生不断倒下。而让大家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几百人同时下楼,而且又是在晚间,却只有一名老师在场呢?唯一在场的老师,也被学生们挤倒在楼梯上,当其他老师从外面赶来的时候,踩踏事情已经发生了。

但是如果当时能有老师在场维持秩序,也不会导致那么严重的后果。按

照规定,学生上晚自习必须要有教师陪同,可当时 6 个班的孩子上课,为什么却只有一位老师在场呢?其他班级的老师哪里去了呢?这是值得思考的! 面对质疑,这个小学的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解释说,这个事故发生的原因有几大因素,一是学校校长安全意识薄弱,二是学校管理缺位,三是防范措施不力。

校方承认他们的管理确实存在着漏洞,事发后他们已经采取了相关的措施,对在校的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和心里咨询,教育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同时,学校在上下楼楼道都安排专门的老师负责疏通,还安上了一些警示牌警示标语。

该中心小学校长已经接受调查,通江县教育文化局局长已被免职。

预防与对策:在这个事件中有 8 个学生失去性命。应该说校园安全是这几年来一直议论的一个话题,而且校园安全似乎包含着方方面面,学生在学校里所有可能受到伤害的地方,都是学校应该注意的地方。作为学校来讲,学校的安全工作是由谁来负责?

( 1 )校长负责制。从学校本身来说,安全事故必须由校长直接来抓,这是保障和基础。( 2 )教师参与。这项工作要让每个老师都意识到,学生的安全保卫的细节工作是由每个老师来完成的。( 3 )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放到细节当中去。关于在学校里发生的安全事件,作为学校包括教育主管部门要承担行政责任,有的人会被免职,其次学校承担民事赔偿的责任。但最关键的是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事例二:教师体罚事故

《六个耳光浑身是血,教导主任怎能如此暴力?》

2013年6月29日,都市晚间新闻播放了题为“六个耳光浑身是血,教导主任怎能如此暴力?”的新闻,自此,一起关于学校教师体罚学生的事件引起了方方面面的关注。

事件的经过:2013年6月28日上午10:30-11:10,按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各级各类学校组织期末考试,当时为上午的最后一堂考试时间,A校长和B主任到考场巡视时,某班考场的监考老师正在处理考场内学生违纪事件(考场内考生C同学将往后传的三张试卷揉成了纸团),B主任看到C同学不接受批评后在考场内扇了他一耳光。后怕影响考场内的考生,将C同学喊到了考场外的走廊,因C同学不接受教育,B主任又扇了他几耳光(B主任说3-4耳光)。C同学当场流了鼻血,B主任意识到出手过重,第一时间带领C

同学进行了止血处理,观察无碍后送其返回了考场,并交代了监考老师(C同学班主任),本堂考试结束后妥善做好该学生的思想工作。

考试结束后,六年级考生按照规定全部离校返家,C同学是学校住宿生,其父亲来校帮孩子拿行李,发现孩子衣领上有血迹,C同学告诉其父亲被老师打至流鼻血的经过,C同学的父亲非常气愤,第一时间找到了班主任老师。班主任老师反复沟通解释后并未起到化解矛盾的作用,C同学的父亲随后又找学校的领导要求处理被打事件,扬言要学校出两万元钱,否则誓不罢休,学校行政人员出面劝解,但因各类考务工作繁忙,加上组织召开会议,此事件学校没有协调处理达到化解矛盾的最终结果。

中午12点多,C同学的父亲和他的一位朋友(孩子的干爹)冲到学校教导处,在B主任毫无防备的情况下扇了B主任一耳光。经多方协调沟通未果。另外,还有罚学生吞食大粪的、蹲着听课的、耳膜打穿孔的、舔他人屁屁的、打180个耳光的、逼学生活吞苍蝇的、当众脱裤子的等等。使学生喝药、上吊、割腕、跳楼致死。

所做的工作:学校针对此事件已经召开了行政会,学校再次与C同学的父亲沟通,B主任的妻子(同一学校的教师)通过与C同学的母亲沟通,带领孩子到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详细的检查,体罚未对C同学造成身体上的伤害,经过与家长的商议,B主任预交了1000元医药费,负责C同学后期留院观察,但C同学的父亲仍然对事件的处理不满意,诉求孩子被打事件经济上的赔偿。

存在的问题:

1、教师对禁止体罚学生认识不深,体罚事实存在。对学生实施体罚违背国家法律。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而这项法律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也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教育局三令五申规范教师从教行为,严禁体罚学生,B主任仍然我行我素,对学生进行体罚,应该说是百害而无一利,是一种极端愚昧、变态的非正常行为。

2、学校对体罚学生现象重视不够,处理不及时。B主任体罚学生的事实引起家长的不满后,虽然家长提出了不合理的要求,但学校领导在思想上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体罚出现问题后学校领导没有从事实出发,严肃处理,甚至持各种理由袒护教师,没有认清事态发展的形势,记者到校采访时,没有注意确立良好的舆论导向,致使事件的处理不及时。

3、家长的蛮横无知,增加了事件处理的难度。据了解,C同学的父亲经常与社会上的人拉帮结派,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C同学在校多次违纪违规事件的处理,其父亲都敷衍了事,没有正面解决问题。C同学父亲的蛮横无知和对孩子的过分溺爱,加上家长对老师动手一事惊动了当地派出所,让

篇五: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学校安全事故典型案例

一、教育教学活动安全

案例一:

教师对违反课堂纪律的学生要耐心

在2002年10月的某一天,某校中学生何某趁陈老师上课在黑板板书之机,偷偷地在下面抽烟。老师发现之后,便叫何某交出烟来,但何某再三否认抽了烟。于是,陈老师怒气冲冲地骂了他一顿,并打了他两个耳光,恰好是打在何某的左耳上,致使何某左耳失聪。后来,陈老师赔偿了该同学的经济损失。

【分析】

在此案例中,陈老师面对课堂突发事件,应冷静处理,调查了解情况,以正面教育为主,讲清道理,使学生知错改错,而不能凭一时冲动体罚学生。因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陈老师打了何某两个耳光致使其左耳失聪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所以,陈老师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学校应承担全部责任。陈老师体罚何某造成何某失聪,法医将根据何某失聪程度鉴定何某伤残等级:轻微伤、轻伤、重伤。如属轻微伤,陈的行为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如属轻伤或重伤,陈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属轻伤,加害人与受害人可以和解,受害人不向法院起诉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如属重伤,无论受害人是否向司法机关控告,司法机关将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案例

2、教师教育学生应和颜悦色,以免发生师生冲突

2002年12月某日下午,某中学的高一年级某班学生在第6节课的上课铃响之后,陆陆续续地只有20位左右的学生到了运动场上集合。体育教师黄某面对这种情况,就叫体育委员回教室通知没到的学生来上课。同时,他又吩咐几位班干部去学校体育室扛抬棉垫以及其他用来跳高的工具。剩余的学生便在教师的默许下在运动场上自由活动。几分钟过后,在教室里被体育委员叫来的学生和拿体育用具的学生都到了运动场。黄某便吹哨子集合,在其周边的学生已缓慢集合成队,但仍有一位学生在远处的沙池边上跳远。黄某用力吹了几下哨子,那位学生(某甲)才小跑过来。在某甲快要站回队伍时,黄某喝道:“站住!”并用眼神狠狠地盯着某甲。过一会儿,黄某问道:“你没听到老师吹哨子吗?为什么还慢慢地、大摇大摆地过来?”某甲没回答,并用眼睛盯着黄某。黄某一看,火气就来了,拿着笔的右手一巴掌过去,“叭”地掴了一下某甲。某甲双手捂住左眼角弯下身子,突然,又直起身体,冲向黄某并抓住黄某的上衣,于是两人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见状,迅速上前把他们两个拉开。某甲转而离开操场去学校小卖部(商店)打电话通知其家长,继而又回到运动场,见黄某在训学生,便从路边拿上一块小砖头,快速走向黄某,将到时,举起砖头用力砸向黄某。黄某见状,迅速侧身一闪,迅即抓住某甲的手,两人又扭打起来。旁边的学生又一轰而上,拖开两人。但这时黄某已怒极,奋力挣脱学生们的拖拉,向某甲猛打,学生们拼力拉开

两人,打架结束。

黄某的上衣被撕破,背后有两处伤痕;某甲左眼角黑肿有瘀血,左腿上有两处瘀血。

某甲的家长来到学校后将某甲带往医院检查,院方要求住院观察3天,诊断结果是有轻微脑震荡。某甲的家长要求黄某赔礼道歉并赔偿住院费和营养费。学校没有处分老师黄某,但支付了某甲的住院费和医疗费,并对某甲作出了记过一次的处分。第二学期,某甲自动退学。

【分析】

《教师法》第35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某甲殴打教师是错误的,应赔偿教师黄某的损失。教师黄某对待某甲的态度和先动手打人是不对的,是违反《教师法》的规定的,也是引发这次事件的主要原因之一。因为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的教育原则。对于有缺点、有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教师法》也规定了教师不得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于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高中生打架不满学校处理,杀死同学刺伤老师

2004年9月27日清晨,同江市某中学发生血案,一名学生被捅死在学校,一名老师被捅成重伤。8小时后,畏罪潜逃的犯罪嫌疑人小翔被抓获。日前,小翔已被同江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与人争吵引来一顿拳脚小翔是同江市某中学高中二年级的学生,案发时不满18周岁。9月23日中午休息时间,小翔和同学石某来到同江市新一族游戏厅,同江市某小学学生小玉不慎将小翔眼镜碰掉,二人发生争吵。游戏之后,小翔返回学校。在途中,受了委屈的小玉领着七八个小孩追上来,要打小翔,小翔就把小玉拽过来打了他一个嘴巴子,后被同学拉开。

小玉的父亲知道此事后就领着小玉到小翔所在的中学为儿子讨公道,教务处主任玉华告诉他们等放学时在校门口认一认是谁。下午放学时,小翔遇到了在校门口等候他的小玉及其父亲等人。双方发生争吵,小玉和父亲对小翔拳打脚踢,这时小玉读高中的表哥徐某赶到,也参加到打人的队伍中,小翔被打得鼻青脸肿。

被打心中不满报仇杀人

第二天,小翔买了一把刀带在身上。9月25日,小翔到学校找到教务处主任玉华老师,要向其说明情况,玉华老师让其写出事情经过,并告诉其等候处理。这时小翔心里产生不满情绪,“自己挨打了,还要挨处分,这太不公平了。”遂产生报复心理。

小翔从教务处出来,拿着刀来到北面教学楼,把参与打他的高中三年级的徐某骗出,连捅三刀,致徐某倒地死亡。事发后,小翔又跑到教务处把玉华老师骗出去,说自己的家长来了,当玉华老师走到门口时,小翔向其连剌两刀,由于旁边有人前来制止,小翔携刀逃跑,玉华老师被刺成重伤。

性格缺陷是犯罪主因

同江市检察院在受理此案时发现,9月23日小翔被打后,他回到家后其父亲曾问起过事情的原因,他向父亲说他要报仇,父亲只是劝他说:“冤冤相报何时了。”同时,同江市检察院调查发现,小翔童年丧母,从小就养成了孤癖的性格。他不但性格内向,而且不善与人交流。在父亲又给其找了继母后,更加重了他的心理扭曲,他对自己的家感到了不适应,致使小翔看问题比较偏激。考上高中后,小翔对学习不感兴趣,经常出没于网吧、游戏厅。对于家长的教育他总是不屑听取。长此以往,他与父亲的交流障碍更深了,在父亲的眼里他是一个有精神障碍的孩子。

同江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认为,这起血案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但是因为家长、学校在处理问题时方法不当,没能及时引导孩子如何行事,这是悲剧的根源。学生的家长以及学校都应该妥善做好孩子心理健康教育,让孩子正确地认识问题,处理问题。(因涉及个人隐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二、交通安全

1沁源县第二中学学生被撞案

2005年11月14早晨5点40分,沁源县第二中学组织全校初二、初三13个班的900多名学生来到汾屯公路上跑操,学生们跑到汾屯公路118公里+206米处,在公路上调头返回。前面12个班都调头返回去了,尾随其后的初三121班转弯时,一辆车号为晋D13513的东风带挂大货车像疯了一般突然碾压过来,在一片惊呼和惨叫声中,学生们纷纷倒地。东风带挂车“扫”倒一大片学生后,撞断路边的大树又驶上公路斜横在路上才停了下来。当场有18人死亡,21人受伤,其中32岁的班主任老师姜华也在此次事故中丧生。死亡学生中,年龄最大的18岁,最小的15岁。

晋D13513东风带挂车为黎城县东阳关镇长宁村李孝波驾驶,准备从黎城县到沁源马军峪煤矿拉煤,拉煤车为空车,肇事的两名司机在事故中没有受伤。

[预防与对策]

这起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给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造成了重大的伤害。为了吸取这起特大交通事故的沉痛教训,保证在学校体育工作中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此类事故隐患:

一、学校开展一切体育活动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在体育活动过程中首先要高度重视学生的生命安全,要切实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立即开展一次学校体育工作安全隐患大检查,彻底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城镇学校的早操、跑步等体育活动要尽量安排在校园内进行,严禁学校组织学生在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上进行集体跑步等体育活动。农村学校如确因体育场地欠缺,只能安排在校园外开展体育活动的,可以组织在附近的安全场所内进行,应避开交通要道,要选择适宜的路线确保学生的生命安全。

三、学校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事先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和支持,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学校对体育活动时间要合理安排,校内活动场地不足的,要采取错开体育活动时间、开展不同形式的活动内容等措施,寄宿制学校要合理安排早操时间。

五、学校要加强学生上学、下学交通安全的教育,切实增强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立即制订出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实施意见和措施,并将落实情况上报我部。

三、教学设施设备安全

拥挤踩踏事故

最近一个时期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内蒙古风镇、江西、四川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要定期检查学校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

办法对这类事故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字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几起重大的踩踏案件都是由于拥挤、设备设施不完善造成的,我们看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内蒙古丰镇二中坍塌事故21名学生死亡

2002年,9月23日晚6时50分,内蒙古自治区丰镇市第二中学教学楼发生楼梯护栏坍塌事故,造成21名学生死亡、47名学生受伤。

丰镇市二中是市属重点中学,有初中三个年级19个班,共1563名学生。9月23日,晚自习结束后,1500多名学生从东西两个楼道口,在没有任何照明的条件下,蜂拥下楼。在西楼道接近一楼的最后四五个台阶处,楼梯护栏突然坍塌,前面的学生纷纷扑倒在地,后面的学生看不清,仍然纷纷往前拥挤,酿成事故。

事件发生后第17天,丰镇市纪委、监察局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给予丰镇市教育局局长孙伟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副局长任润和党内警告、行政降职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副局长彭泽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丰镇市教育局副局长霍艳君党内警告处分。

丰镇市二中校长樊启、副校长邢志强、总务主任弋育分别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副校长康连锁、政教处主任贾世明受到留党察看两年、行政撤职处分;安全保卫处主任吕全有受到开除公职处分。另据公安机关调查认定,樊启、邢志强、贾世民、吕全有因涉嫌重大事故渎职等罪,被检察机关正式批捕。分别给予丰镇市委副书记米继文、副市长杨鸿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事故原因已基本查明,这次学生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学校管理混乱,尤其是安全管理不落实。

事故发生地的楼梯12盏灯1盏没有灯泡,11盏不亮。事故发生当天下午17时,有老师向校长反映灯泡照明问题,校长以“管理灯泡人员不在”为由,没有及时处理潜在的安全隐患,结果在当天18时50分就发生惨剧。丰镇二中严重忽视安全管理。在当天没有照明的条件下,如果学校安排两个老师在楼梯口值班,疏导放学的19个班级的学生或者组织学生分期分批走出楼道,也不至于酿成特大伤亡事故。

丰镇二中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延长一个课时为学生补课,造成新学期的第一天补课结束就形成了这样的惨剧。校长樊启严重渎职,在事故发生的当天,校长应该带班却不在岗。他与教委、本校和其它学校的18位老师,在丰镇市春江饭店喝酒。

事故发生后,学校老师给他打电话说学校发生重大事故,要求他立即返校,他却安排与其一同喝酒的副校长回去先看看,自己仍在喝酒。直到副校长返回学校,看到惨不忍睹的场面后再次给他打电话,他才赶到学校。

丰镇二中去年9月落成使用的新教学大楼,建筑面积5370平方米,其中一层为商业门市房,二层三层为教室、办公室和学生宿舍(120名学生住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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